至今从未签订劳动合同,在被申请人公司担任行政助理,保安督导。2011年8月被公司调到保安部任保安部经理一职;同年11月又被公司调到市场部任副经理职务。2012年1月12日被申请人公司招开裁员
人员会议、要求在职员整改协议书上签字并领取当月工资。申请人不服与被申请人协商不妥,并于2012
年1月12日分别向被申请人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发出书面的“赔偿申请”?后至今无回复。没想到被申
请人公司在2012年1月13日向申请人发出调令通知、到保安部任保安员工作。
???申请人认为: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交纳相关的社会保险,否则不低于
3万元的罚款,故要求被申请人公司补交申请人2010年5月份至2011年4月份期间的12个月的相关保
险按350元/月共4200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等相关规
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
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
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
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
要求被申请人公司按3000元/月支付申请人2010年5月份至2012年1月份期间的共21个月的双倍工资
63000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
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
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现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公司工作1年10个月,故要求被申请人公司按3000
元/月支付申请人2个月的工资经济补偿金6000元;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按排劳动者法
定休息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作报酬。申请人在2011年国庆节在被申请人公司
只按排2天调休,现被申请人公司未按照法律、法规足额支付申请人的加班工资。故要求被申请人公司
补足申请人2011年国庆节其中1天3倍的加班工资300元;根据被申请人公司下发的文件指示,2011年
10月份菜票没吃完的上交到公司退钱,10月份申请人退回公司43张菜票。故要求被申请人公司支付申
请人上交的43张菜票的金额,按2元/张共86元。
????综上申请人向贵会提出申请,要求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以上情况仲裁如何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