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申请人:李世龙于2010年4月份进入被申请人的义乌市万联市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双方

至今从未签订劳动合同,在被申请人公司担任行政助理,保安督导。2011年8月被公司调到保安部任保安部经理一职;同年11月又被公司调到市场部任副经理职务。2012年1月12日被申请人公司招开裁员

人员会议、要求在职员整改协议书上签字并领取当月工资。申请人不服与被申请人协商不妥,并于2012

年1月12日分别向被申请人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发出书面的“赔偿申请”?后至今无回复。没想到被申

请人公司在2012年1月13日向申请人发出调令通知、到保安部任保安员工作。

???申请人认为: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交纳相关的社会保险,否则不低于

3万元的罚款,故要求被申请人公司补交申请人2010年5月份至2011年4月份期间的12个月的相关保

险按350元/月共4200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等相关规

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

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

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

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

要求被申请人公司按3000元/月支付申请人2010年5月份至2012年1月份期间的共21个月的双倍工资

63000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

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

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现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公司工作1年10个月,故要求被申请人公司按3000

元/月支付申请人2个月的工资经济补偿金6000元;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按排劳动者法

定休息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作报酬。申请人在2011年国庆节在被申请人公司

只按排2天调休,现被申请人公司未按照法律、法规足额支付申请人的加班工资。故要求被申请人公司

补足申请人2011年国庆节其中1天3倍的加班工资300元;根据被申请人公司下发的文件指示,2011年

10月份菜票没吃完的上交到公司退钱,10月份申请人退回公司43张菜票。故要求被申请人公司支付申

请人上交的43张菜票的金额,按2元/张共86元。

????综上申请人向贵会提出申请,要求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以上情况仲裁如何赔偿

劳动合同纠纷
2018-12-18 13:19:4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用人单位不肯签订劳动合同,违反劳动法,怎么办?完全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第十二章对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作有规定。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九十七条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劳动监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一、关于解除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不需要特定的事实发生,不需要任何理由,劳动者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无需用人单位同意,可以解除合同。
    30天期满,用人单位即应结清工资,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30天期满,用人单位不结清工资,办理解除合同手续,是劳动争议,不属于警方管辖范围,报警不予受理。劳动者应当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


    二、关于押金
    用人单位收取押金违法,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由劳动监察责令限期退还,并处罚款。

    《劳动合同法》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