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私人贷款那给做了担保,当时只是写了借条,主要内容有借款数,利息结算,担保责任,最后在担保人那签了字,摁了手印,但借款人失踪,找到了我,我在还款时应注意哪些问题,是否要让对方出具收条?请给予指点,万分感谢!

2018-12-18 15:02:0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对于债务人失踪后担保人的责任,首先在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前,应该了解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是否还在保证期间内,因为错过了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那么债务清偿就少了一层保障。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开始进入诉讼时效阶段后,债权人两年内未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法院不会再保护其对保证人的请求权。
  • 担保人不能仅仅为人的担保,在一笔债务中承担担保则需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借款人未失踪,优先执行借款人财产,不会先冻结担保人房产。n根据担保法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这里的债权人既是主债的债权人。
    n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称为保证债务,也有人称保证责任。n
  • 民间借贷合同中,你朋友是借款人,你是他的担保人,现出借方不向你朋友要钱,而向你要钱,这说明你在该担保合同中应当承担的是连带担保责任。所谓连带担保责任是指一旦主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一并要求债务人、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现在你的该担保责任已经依法成立并生效,除非你朋友、你马上清偿该债务,或者出借方同意解除你的担保责任(对方不会办),否则,你无法解除这个担保责任。

  • 1、按照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你所介绍的情况,当事人没有对保证方式进行约定,故应当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按《担保法》第26条及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你所介绍情况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为6个月,起算时间从2005年4月27日开始。
    3、按照司法解释第34条,你介绍情况的保证人诉讼时效从你在2005年4月27日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开始计算。
    4、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如果你在保证责任期间内要求了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你可以诉讼时效期间内直接起算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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