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一朋友让我保管他东西(无偿保管)可是在我们说话的时候走的时候我忘记拿了回来看东西不在了我需要付全责吗

2018-12-18 15:36:2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无偿保管意外损坏,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无偿保管人只有在具有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情况下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只要能够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无偿保管人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保管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保管义务的下列情形,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转移保管责任,改变保管地点所造成的保管物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保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该法三百七十二条规定,保管人违反前款定的,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定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贵重物品未向保管人声明,承担一般物品的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 依《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如下:
    1、保管物必须是在保管期间毁损、灭失的,如果保管物在保管合同成立之前或者保管期间届满以后毁损、灭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的,而不是由于不可抗力、第三人侵害以及其他原因造成的。
    3、法定的免责情形不存在。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寄存人未告知,而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物在保管期间毁损、灭失,但保管是无偿的,并且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者故意,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我国《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利益关系来确定保管人的义务及责任程度,是符合民法的平等、等价和公平的原则的。
    据此,我国法律作出了无重大过失不负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但就一般过失程度未作明确规定。  对无偿保管人责任的认定可以采用两个标准:  一是采用较轻的注意义务标准来认定保管人的责任。
    这就是说无偿保管人所负有的保管义务应比有偿保管人为轻(如果有偿保管人应负与处理自己的事务同样的注意,那么无偿保管人则应负一个一般人所应负的注意义务即交易上必要的注意)。
    因为一个合理的普通的债务人在处理自己事务时总是比处理别人的事务更为谨慎、小心。  二是在责任的承担上,应当考虑无偿保管的因素而减轻保管人的责任。换言之,无论保管人应负何种义务,都应负责,但应根据其无偿因素而减轻责任。
    这两个标准具有一定联系,例如:减轻保管人的注意义务也会导致其责任的减轻甚至免除,但两者并不完全相同,因为按照较低的注意义务标准而确定无偿保管人的责任,仍然需要认定保管人应负的注意义务,且并不排除根据无偿保管的特点而减轻其责任。
    反过来说,如果根据注意义务而使保管人免除责任是不公平的,而需要使保管人负责,也不妨可以使保管人被减轻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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