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1.房子遗产老人已交由子女公证,财产分配给子女,其是否具法律效益,后面若是更改,之前的公证是否就作废?要更改的话要如何更改,要子女共同办理吗,还是老人自己就有权更权;2.假若房子拆迁(财产已公证的情况下),所得的拆迁房子的钱是否老人自己可以拿,还是要已公证的子女才有权去领?3.老人若后面将财产公证给女儿,儿子是否就再无权利得到财产。

公证
2018-12-18 16:11:2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
    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2,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
    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3,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二)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三)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4,公证人员应当向遗嘱人讲解我国法律中有关遗嘱和公民财产处分权利的规定,以及公证遗嘱的意义和法律后果。
    5,公证处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规定进行审查,并着重审查遗嘱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或者受欺骗等情况。
    6,公证人员询问遗嘱人,除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公证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制作谈话笔录。
  • 如果老人生前订立了有效的遗赠抚养协议,约定由他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并于遗赠人死后取得其遗产,老人去世后可以根据约定履行。如果老人并未订立有效的协议,那么老人去世后其遗产发生法定继承,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 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可见,继承人伪造遗嘱且情节严重的,才丧失继承权。何谓“情节严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情节严重。”  我国《继承法》规定,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若干意见》虽规定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但此处的“酌情减少”属法院自由裁量的范围。
  • 只有死亡人的财产才称之为遗产 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因此,这四种情况下丧失继承权,除了这些情况外,都拥有继承权。 立下的字据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如果该字据涉及债权债务,如果是债权,继承人可以继承,如果是债务,该债务在被继承人财产范围内偿还, 字据的类型有很多,需要具体核实 没公证过,只要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就有法律效力,但要明确一种情况,就是那种字据也可能是被继承人开玩笑或者胡乱写的,那要视情况而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