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X?X建筑集团第三公司?????被告: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基本案情????1999年9月22日被告就某住宅项目进行邀请招标,原告与其他三家建筑公司共同参加了投标。结果由原告中标。1999年10月14日,被告就该项工程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工程建筑面积82174m2,中标造价人民币?8000万元,要求10月25日签订工程承包合同,10月28日开工。????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原告按被告的要求提出,为抓紧工期,应该先做好施工准备,后签工程合同。原告同意了这个意见。随后,原告进场,平整了施工场地,将打桩桩架运人现场,并配合被告在10月28日打了两根桩,完成了项目的开工仪式。但是,工程开工后,还没有等到正式签订承包合同,双方就因为对合同内容的意见不一而发生了争议。2000年3月1日,被告函告原告:“将另行落实施工队伍。”??????双方协商不成,原告只得诉至法院。在法庭上,原告指出,被告既已发出中标通知书,就表明招投标过程中的要约已经承诺,按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是被告的法定义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但被告辩称:虽然已发了中标通知书,但这个文件并无合同效力,且双方的合同尚未签订,因此双方还不存在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被告有权另行确定合同相对人。?问: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请说明理由。

2018-12-18 16:16:3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 建设工程合同属于加工承揽性质的合同,故承包应具备承揽该项工程的能力,发包人也正是基于承包人具备承揽该项工程的能力,发包人也正是基于承包人有该行为能力并基于该承包人的能力。承包人签订建承包合同后,有亲自履行合同的义务。
    同时,层层转包,从中渔利,最终结果是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故法律上不允许承包人将整个工程转包给第三人。对于建筑工程转包合同,应依法确认合同无效。
  • 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有以下几种形式:
    1、总价合同:以固定总价签约的合同都称为总价合同,又可分为固定总价合同、调价总价合同、固定工程量总价合同。
    2、固定单价合同,又称为工程量清单合同。
    3、成本加酬金合同。
    4、分包合同。
  • 首先,要知道谁支付工资,一般的建筑工程都有发包方、承包方、劳动公司、包工头。包工头给不了钱,可以找劳务公司。如果工程因承包方和劳务公司之间有问题,工程款不能及时向劳务公司结算,工程的承包方也有义务支付工资。
    被拖欠工资后,找包工头、劳务公司和承包方都可以。
    另外讨薪的时候,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劳动监察、诉讼等途径。一定要保管好工资欠条、出勤记录、或者其它凭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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