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岳学东诉白新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法官:???文号:新乡市凤泉区法院

原告岳学东,男,1983年7月23日出生。

被告白新慧,男,1982?年6月29日出生,现下落不明。

原告岳学东诉被告白新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学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新慧经依法公告送达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岳学东诉称:被告白新慧于2008年12月15日向原告借款10600元。原告因联系不上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600元。

被告白新慧在答辩期内未提交答辩材料,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材料。

因被告未到庭,在庭审过程中未归纳争议焦点。原告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当庭提交被告于2008年12月15日出具借条1份,以证明被告借原告款10600元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确认本案事实如下:

被告白新慧于2006年4月和7月分两次向原告岳学东借款15000元用于被告爱人做生意,后被告返还原告4400元,并于2008年12月15日向原告岳学东出具内容为“今借到岳学东现金壹万零六百元整”的借条1份。原告以被告至今未返还借款为由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白新慧向原告岳学东借款,原、被告之间形成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因被告白新慧没有按照双方的约定返还借款10600元,属违约行为,故原告岳学东要求被告白新慧返还借款106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白新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岳学东借款10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元,由被告白新慧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新民

??????????????????????????????????????????????????审??判??员?李树全

??????????????????????????????????????????????????代理审判员?尚明军

??????????????????????????????????????????????????

??????????????????????????????????????????????????二0一0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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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记?员?孙茜茜

2018-12-18 18:18:4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我国诉讼体制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即每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的,即告终结。
      
    1、不服第一审法院判决的,可以向第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例如:一审法院是县区法院的,可以向地市中级法院上诉;一审法院是地市级法院的,可以向省市高级法院上诉。
      
    2、第二审的判决为终审的判决,不能再上诉。即如果第二审判决是由地市中级法院作出的,该判决即为终审判决。不能再向高级法院上诉。
      
    3、如当事人对中级法院的生效判决不服,可以向高级法院申请再审。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提出的,高级法院会依法立案审理,并作出是否再审的决定。
  • 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后,不能再申请行政复议。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所以已经通过行政诉讼的,行政机关将不再受理,也无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判决结果不服的应当上诉解决。
  • 法院判结离婚后对债务事实不服能提起行政复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法释[2003]19号):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因此,除非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否则债权人有权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对方拒不执行财产分割判决或裁定的,另一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 即使被告认可的利息属实,只要大于24%,法院都不会判决支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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