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1月23日凌晨5点,我开车通过十字路口由东向西行驶,一辆电动车上50岁夫妻二人女的开车,男的坐后座,由南向北闯红灯撞了我的车,人员无大碍,交警在未出责任书的情况下调解,由于马上过年心急拿车,签订了一份手写简易调解书,未盖章,由我向电动车驾驶员支付医疗费用650元,并准备开具我全责的事故责任书,用于保险报销,如果保险公司不认账,不给报销怎么办!希望能给一个答复,我电话1567034181

2018-12-18 18:19:5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 警察认定责任后 交强险赔偿后 不足部分 按责任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 按照规定,也需要报保险。交通事故中,对方全责,己方交强险也需要在额度内赔偿对方损失。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8条,第4项规定,被保险人无责任时,交强险无责任死亡残疾赔偿限额为
    1.1万元,无责任医疗费赔偿限额1千元,无责任财产赔偿限额1百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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