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一、房产是婚后财产,有贷款所以房产证抵押在银行,有关房产所有证件只有我一个人的名字,所以应该不存在过户的问题吧。至于房产我们将依法合理分配,问题是1、如果公公婆婆或者我写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这个声明书是不是一定要去公证,不公证的情况下有没有法律效力。2、如果将来我想出卖这套房产需要出示什么证件吗?比如说丈夫的死亡证明、公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婆放弃继承权公证处开的公证书这些一定要吗?3、请帮我参考一下我这个声明书有什么不足之处。后面附加的那个证明是跟放弃继承声明书在一张纸上还是单独再一张呢?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声明人姓名: 性别: 出生 年 月 日身份证号码:我是被继承人 的 被继承人于 年 月 日因 在 死亡。被继承人死后遗有财产: 对上述遗产,我自愿无条件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人承认该遗嘱的真实性和唯一性(系最后所立遗嘱)特此声明。 声明人: 声明地点: 年 月 日 证 明以上声明书是声明人 在 所作,声明人亲自在该声明书上签名。 在场证人: 证明单位: 年 月 日二、对于丈夫的死亡赔偿金还有问题。1、第一顺序继承人是公婆和我三个人。有些律师说赔偿金是公婆和我一人一半,有些律师说是按人头分,所以我有些糊涂了。我只想按照法律的程序合法的维护自己的权利,所以想请专家给我一个明确的答复。目前我的处境比较为难,丧夫后处于极度悲痛之中。丈夫的后事都全靠夫家亲戚打理,因说要办什么手续把丈夫的身份证,户口本全拿走了,也不给我一张我丈夫的死亡证明书。现有问题是2、丈夫的赔偿金也在夫家人手中,这笔赔偿金应该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吧。3、我们的婚姻关系应该是随着他的死亡自动解除的吧,需要办什么手续吗?

2018-12-18 18:36:0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申请办理房产继承公证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学死亡证明、户籍注销卡、死亡注销页)。  
    2、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价值评估单。  
    3、全部法定继承人的户口、身份证(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死者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4、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独生子女证、出生证、人口卡、注销卡等相关材料。  
    5、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  
    6、被继承人夫妻先后死亡的,应提供后去世的一方的丧偶未再婚证明。(一般由区民政局和区档案馆出具)。  
    7、证明。在哈尔滨公证处领取表格,填写被继承人的配偶(包括原配偶和再婚配偶)、子女(包括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及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情况,到继承人或者被继承人单位盖章。  
    8、继承人或被继承人的人事档案或人事档案复印件(通常为职工登记表或者是职工履历表),复印件由档案保管单位在每页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或人事部门章,档案内容应包括被继承人的全部法定继承人情况。如确无人事档案,可提供派出所出具的包括被继承人全部法定继承人的户籍底卡,由派出所盖章证明。  
    9、证人一名(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要求:无亲属关系)。  
    10、如果有遗嘱公证书或者其他形式遗嘱的,提供遗嘱公证书或者其他遗嘱;  
    11、具体准备的详细公证材料以公证员确定为准。  注意:全部法定继承人必须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否则应提交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 继承权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公民的申请,依法证明公民具有继承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活动。办理继承权公证,应遵循权利义务相一致,互谅互让,男女平等,养老育幼,照顾病残,有利于家庭和睦团结的原则。继承权公证,遗产为不动产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当事人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法定继承应提交: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及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权的资格证明;
    (3)被继承遗产的产权证明;
    (4)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5)法定继承人已死亡的,需提交死亡的,需提交死亡证明及其亲属关系证明;
    (6)
    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有关亲属关系证明;
    (7)
    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遗嘱继承应提交: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权的资格证明;
    (3)被继承遗产的产权证明;
    (4)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5)被继承人的遗嘱;
    (6)有遗嘱执行人的,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7)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放弃继承权公证书的办理:   放弃继承人、继承人申办公证时应提供的身份材料、财产凭证、被继承人死亡证明、被继承人家庭父母、子女、配偶等方面的资料必须是真实合法的,如放弃继承人、继承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不真实、或隐瞒被继承人立有遗嘱,或有其他继承人的情况,公证处有权拒绝公证,造成的经济、法律责任由申办公证的放弃继承人、继承人自行承担,公证处预收的公证费按规定不予全额退还。   当事人领取放弃继承声明公证书、继承权公证书后,应到相关部门去办理领取遗产的手续,如遗产为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股权等财产应按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及时办理财产过户转移登记手续。
    如不及时领取遗产,不及时去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国家预防纠纷、维护法制、巩固法律秩序的一种司法手段。
    公证机构的证明活动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活动不同。前者是在发生民事争议之前,对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给予认可,借以防止纠纷,减少诉讼。
    它不能为当事人解决争议;而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则是在发生民事权益纠纷并由当事人起诉之后进行的,其目的是作出裁决。  根据公证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公证处的拒绝公证不服,或者认为公证员处理不当,可以向该公证处所在地的市、县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是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诉。
    公证处或者它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如果发现已经发出的公证文书有不当或者错误,应当撤销。当事人虽然有申诉的权利,但要正确行使,不得歪曲或者捏造事实进行诬告,不得扰乱公证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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