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女方于结婚登记前向父亲借款表明用于购房的首付款,但没有写借条。婚后女方同男方一起买房,女方用父亲的银行卡刷卡入房产开发商账户,有凭条为证,房产证上为男方同女方两人的名字。

请问:现女方的父亲想要回此笔款项,若上诉法院,能要回么?若女方同意卖房还钱,但房产证上两人的名字,男方不同意,怎么办?谢谢。

2018-12-18 18:41:2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首付款属于您的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属于共同财产,协商不成,男方无权起诉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 根据最高人民法律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 你好,
    一、如果男方父母有欠条的情况下:
    1、房子为共同财产,二人原则均等分割。双方都有可能取得房屋,但必须给与对方相应的对价(一半房屋的价值)
    2、70万属于共同债务,二人平均分担
    3、女方父母给的是10万双方都承认是借款的话,则为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分担。否则,依法属于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不再偿还
    4、对于股票,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二、如果男方父母没有欠条,可以考虑70万是对 双方的赠与。其他同上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方便时你可以到所里面谈,以便及时发现问题,有效解决问题。
  • 夫妻婚后出资购买的房子
    有一些夫妻在结婚的时候并没有购买房子,而是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子,但也有可能出于一些原因房产证上只写了一方的名字,等到分割的时候就会产生矛盾。但其实,不管房产证上是否有双方的名字,该房产都属于共同财产,拥有房产的人需要支付给对方一半的房款。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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