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从1999年就进入一家企业上班,算是企业的老员工了,每三年签一次共签了四次固定期限合同。最近传出企业因股权变更等客观原因要裁减人员。公司人事约谈要求在劳动合同到期后转去与旗下控股公司签订3年固定期限合同,改签合同之前只付08开始三个月补偿,可工作还是在原单位原岗位。我的固定合同今年5月底到期,本人已提出与现公司签无固定合同,公司不同意,我该怎么处理呢,谢谢!

2018-12-18 20:22:3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双方形成新的劳动关系,单位应从合同到期后的第二个月开始支付二倍的工资。
    由于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单位可以随时解除,但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原劳动合同不续签的经济补偿;一部分为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 用人单位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不给员工,单位都是违反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而如果单位违规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赔偿。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支付赔偿金。
  • 劳动合同的期限是可以变更的,我们国家并没有任何的法律,或者是法规规定禁止了劳动合同期限的变更一般情况下,如果劳动合同的期限。想要变更的话就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一个劳动合同的变更协议或者是补充协议或者是重新订立劳动合同都是允许的。
     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算续签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这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对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期限,进行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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