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情况是这样的。。家里有一块地和三间平房。。两儿一女。母亲去世。父与儿子因房产纠纷闹到法院。后经法院判决房子和地方平分三份。父与两儿子各一份。土地证是在父名下的。因某些原因父与两个儿子都在外面租房居住。老房子闲置。后来父在未经两个儿子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地卖与同村一户人家。后携款消失。??????想了解这种情况下两个儿子还能不能拿回这块地方。此事距今差不多10年左右了。。如果还可以应该怎么做。。。谢谢您

2018-12-18 20:29:1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拆迁补偿的依据是房产证和土地证,土地证和房产证是拆迁最可靠依据,凭土地证是可以到当地房管部门办理房产证的,房产证名字如果是你的,他人在原使用者未同意下无权过户,单位集资盖房,既然给你们办理了土地分证,那么其原来的土地证也就作废了,不可能去更改你的土地证使用者,留好你的土地证吧,那个就是拆迁的本钱
  • 土地合同纠纷就怎样引起的?一般来说土地纠纷是由下面两种原因引起的:
    1、法律和政策的变化引起的纠纷。进一步规定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而自80年代中期,我国很多地区根据国家政策实行的是“两田制”,即“责任田和口粮田”区分承包制度,导致村民要求及时收回责任田并按照家庭联产方式重新分配,而原来的没有到期,从而引发纠纷。
    2、管理混乱引起的纠纷。农村干部素质相对较低,对土地承包不依法进行管理;很多土地荒废多年,没有积极的纳入正规管理;土地开发过程中没有认真核实所有权;层层转包渔利现象大量发生引发纠纷。
  • 打房产官司应该向哪里法院起诉?
    因房产引起的纠纷而打官司,由纠纷案中的房产所在地法院受理起诉。根据法律规定,房地产诉讼,在民事诉讼管辖中属于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一种特殊的地域管辖,其特殊性表现为凡属专属管辖的案件,不允许其他同级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不动产纠纷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使用价值受到影响的财产,例如土地、房屋、水利设施、桥梁等等。当事人因房地产纠纷,需要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向该房地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温馨提示:
    打房产官司注意事项
    (1)时效:按照《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须在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期限内提出,以免丧失诉讼权利。诉讼时效期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才开始计算。
    (2)赔偿:起诉一定要明确表示自己的诉讼请求,打官司最忌请求不清,这点有的律师也做不好。当事人应根据合同规定的违约责任或因对方的违约给您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实事求是地提出明确的请求事项,千万不要“狮子大张口”,刻意扩大自己的损失,这样会在审判人员的心目中留下不利于己的影响。
    (3)证据:民事纠纷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您须围绕请求事项向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提交有效证据。例如,因逾期交房,您需要向开发商索赔,就需要提交购房合同、开发商实际交房的时间以及给您造成财产损失的客观证据等。否则,您将承担因为不能举证而有可能败诉的法律后果。因此,您在购房的全过程中应注意保存相关的证据材料。
    (4)为确保判决的顺利执行,您还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对开发商的相应财产采取诉前或诉中保全措施。
    (5)如果您对一审判决不服,可在收到该判决之曰起15曰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为房屋尚未过户,产权还在甲的名下,法院查封并无过错。
    乙的申请没有法律依据。乙方只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甲方退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 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核准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查封,已核准登记的,不得进行查封。
      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在查封、预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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