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武汉有一套商品房,但是我不在武汉居住,所以委托父母帮我出租。办公使用,合同的甲方是房屋户主,但是签字方是父母的名字。合同签署后,我才知道合同内容。合同是乙方起草的,里面写明是每3个月付一次房租,支付三月租金,签了4年,合同上后来手写加入了:2009-2011不允许涨房租;2011-2013可以适当涨价,但需比市场租金低。如果,任意一方提早结束合同,需要支付年租金的30%。拖欠房租累计超过1个月,可以解除合同。

问题:

1、不付押金是否合法?有法律规定要付房屋押金吗?

2、合同是父母签字,是否有效?父母没有我的委托书。

3、合同尽是对甲方的约束,对乙方的约束只有拖欠房租累计超过一个月这条。现在乙方支付房租都是在刚满3个月时交付,对我的风险很大,我是否有什么理由可以约束?

谢谢各位!~

2018-12-18 22:31:2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合同可以在当地社保局网站下载最新版的,对于公司来说,合同中甲方的基本信息的填写一定不能出错,尤其是劳动保障证号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2.员工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这三个最基本的是必填的,户籍所在地就是身份证上的地址,实际居住地是现在所住的地址。
    3.劳动合同期限有三种,固定,无固定,以及按照完成工作任务来签订,这个是根据企业规定的实习期来写的,具体可以参照劳动法。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的填写一定要具体,尤其是员工所担任的职务。从事的工种,是工人还是管理部门。
    5.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一定要符合国家劳动法规定,企业不要想钻法律的空子,正常国家规定一天工作8小时,每周休息两天,其他时间工作的统一要算加班。
    6.劳动报酬最基本的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不管你是计时还是计件工资,都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7.试用期的规定是和前面劳动期限挂钩的,具体参照国家规定的劳动法。需要注意的是,试用期的工资也不得低于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8.最后,合同一式两份,员工一份,单位留存一份,病加盖单位公章,以及双方签名有效。
  • 在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情况下可以再通知承租人,要求在一定期限内交纳租金,逾期不交的,就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没有房产证的房屋可以出租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
    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 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1、如果承租人的违约行为符合租赁合同中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那么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2、还可以与承租人协商解除合同;
    3、可以催告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如果承租人仍不履行义务,可以解除合同,以
    1、3方式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承租人,合同自通知到达承租人时解除。另外,无论以何种方式解除合同,都有权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自己因此受到的损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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