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当地一家企业工作,从1986年陆续进厂上班,1992年由于工厂经营不善,在没有任何说明情况下让我们全体工人放假回家,只留下几个人看守厂房,之后我们有的接到厂里通知自己去社会保险所交纳了养老保险费,我们交纳的保险费里有企业应该负担的部分,我们找到工厂现在的厂长询问,他们只是说让我们自己先垫付,等将来厂里有了资金再退给我们。有的职工没有接到通知或其他种种原因,没有缴纳保险,这部分职工去找老厂长,只是得到了以后慢慢会解决的答案。一直到2009年12月31日,企业宣布破产并公布了经济补偿方案,该方案可以证明每个职工的工龄,但从1992年到2001年之间的养老保险概不负责。2001年到2009年的养老保险先是承诺给补72个月,但至今没有兑现,以后我们开始找县社反应情况,"县社"领导说2001年以前,全县县社系统都没有拖欠过职工养老保险费。开始我们并不明白其中的含义,后来经过我们多方了解,才知道2001年以前县社要求全系统企业将各企业职工名单报到县社,然后再由县社统一交纳养老保险,也就是原员企业没有给我们报上名,与县社无关,县社还让我们找原来的厂长,或拿出让县社补交保险费的法律依据。我们找到县委、县政府,但至今没有得到解决。
????现该企业已破产,企业内原来的设备已被处理,企业占用的土地也以每亩85万元的价格卖出,土地出让费高达上千万元,已具备了偿还我们垫付款项的条件,也有了给部分职工补交保险的条件。再有县社一方面承认我们是该企业职工也认可我们的工龄,但对于2001年前我们自己缴纳的保险费他们说他们没有错所以概不负责。所以我们想知道我们想追回自己垫付的保险费是否合法?另外国家法律中具体哪项条款是针对这种情况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