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学校时签了3年,目前快要1年,我想要提前解除合同,但是校长不给,说要接触就要公事公办,由我承担赔偿费用和一切培训费。
目前情况是这样的,我1年的工作全部是试用期,拿的试用期工资(但是合同上他们在试用期__月这里划掉了)。
合同上说5月底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之前一直找校长找不到他,发短信通知也没有回复(发送报告都没有),中越6月中旬配到校长说了,就出现了公事公办这一个事情。
现在按校长的意思是要我按照合同支付赔偿费用和一切培训费用。
但是我自进入学校以来,从来没有参加过培训,学校也没有要求我签署参加培训的第三方的收据证明;
同时我查阅了资料说,用人方不可以与劳动方就赔偿费用等其他名义约定由劳动方承担违约的责任。
我现在就不知道究竟要怎么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