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就是我在某国企工作15年以上,但是刚工作是临时工,单位也是只要求签过一次用工合同,以后再无要求签合同,单位一直有买养老保险,直到去年政府规划拆迁,今年要求我退休,退休后拆迁下来,我想咨询一下我是否有补偿?该向哪个单位咨询?

2018-12-19 05:17:1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险种,任何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对此,《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做了明确规定。 单位没有按规定为劳动者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金,肯定是违反《劳动法》的,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补缴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今的社会保险金,也可以向单位住所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请求干预并查处;或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如下: 养老保险缴费:单位20%(其中17%划入统筹基金,3%划入个人账户),个人8%(全部划入个人账户); 医疗保险缴费:单位10%,个人2%+3元; 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
    1.5%,个人
    0.5%; 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个人不缴; 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单位
    0.8%,个人不缴。
  • 养老保险补缴流程:
      
    1、个人应填写补缴承诺书和申办单,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向存档机构提出补缴申请。
      
    2、存档机构应于每月25日前初审。通过后,对于补缴时在存档机构正常和非正常缴费的人员要分别填写补缴明细表和汇总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批。
      
    3、社保经办机构审批通过后,在系统中录入缴费人员的补缴明细,并生成补缴汇总。与存档机构申报的补缴明细表和补缴汇总表数据核对一致后,转基金收缴财务岗做收款处理。基金收缴财务岗应于每月28日前生成银行扣款信息。审批未通过的,将相关信息反馈存档机构。
      
    4、个人应于提交补缴申请的当月28日前将补缴费用足额存入个人扣款账户中。当月审批已通过的补缴于次月1—5日由社保经办机构委托银行扣款。次月18日前财务回款成功后,个人可查询账户情况。未成功的,将相关信息反馈存档机构。由于个人原因造成扣款失败的,个人应按照以上流程重新提出补缴申请。
  •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其实早在1998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第六部分已经明确规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规定退休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是由社会医疗保险的性质决定的,社会医疗保险要体现互助共济,退休职工患病较多,是需要社会照顾的脆弱人群;  二是为了均衡企业负担,为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的机会,更有利于参与市场竞争;  三是考虑到退休人员工作期间已经为社会做出了贡献,退休后收人低,特别是现在已退休职工,没有足够的用于医疗支出的积累,医疗负担较重。
      因此,《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除规定退休职工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外,还规定了在单位缴费划人个人账户的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比例给予照顾。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