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事实经过:我于2008年至今一直在一家韩国企业上班,公司用我的私家车,经常载员工外出,公司每个月给我结款。2009年曾经签过一份协议,主要内容就是:上班时间的规定,每公里按照多少钱结算,期限是一个月。之后在没有签过任何协议。现在公司不用我了,我是不是可以要求赔偿?

问题一:我和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合同关系?

问题二:如果是合同关系,那么合同是否有效?之前就签过一次协议,我是不是可以要求违约金?或者说,我可以主张我的那些权利?

如果合同无效,我可以要求那些赔偿?

劳动合同纠纷
2018-12-19 07:08:4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根据现行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是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合同条款之一);
    (2)是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定额损害赔偿金);
    (3)是对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约定(不同于一般合同义务)
    关于违约金的性质,一般认为,现行合同法所确立的违约金制度是不具有惩罚性的违约金制度,而属于赔偿性违约金制度。即使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实际损失,也不能改变这种基本属性。
    关于当事人是否可以约定单纯的惩罚性违约金,合同法未作明确规定。通说认为此种约定并非无效,但其性质仍属违约的损害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提供了伪造的文凭,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因此该劳动合同的签订具有欺诈性质,属于无效劳动合同。
    仲裁委裁决,可以基于其欺诈行为随时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有关专家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建立过程中具有知情权,知情权的范围仅限于对影响劳动关系建立的对方的重要信息的知悉,劳动者应当如实地向用人单位披露有关个人信息。
    提供虚假信息的将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并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过程中,有权利了解劳动者文化程度、工作技能、健康状况等信息,劳动者不如实提供构成对用人单位知情权的侵害。
    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用人单位不需要负有对劳动者的学历和经历进行核实的义务。
  • 劳动合同无效,赔偿和补偿也是按照劳动合同法计算。
    如果是用人单位主动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是单位的原因造成劳动者离职的,单位应当视情况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或者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需要补偿的情形,员工也可以要求给予补偿,否则可以去劳动局申诉。
    经济补偿一般是按N+1的原则,即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无效的房地产合同也应按上述规定来处理。概括起来,法律对无效合同的处理主要是:
    (1)返还财产或折价赔偿;
    (2)赔偿损失。对于非过错方也需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但在具体处理上,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公平原则
      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是一种民事活动,《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对无效房地产合同的处理中,也应贯彻这一原则。比如因未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而导致租赁合同无效时,租赁关系无效,承租方应将房屋交还出租方,并且有过错的出租方仍应赔偿承租方的损失。但是这里有一个不可忽略的情节,承租方既便没有过错,但其确实也使用了出租方的房屋,属实际受益人,应考虑让无过错的承租方支付实际使用房屋的租金,才比较公平合理(租金的确定可通过估价部门进行评估)。
      
    (2)避免累讼原则
      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件中往往存在多种法律关系,对一种法律关系认定无效后,会影响到其他的法律关系,因此,在无效房地产合同的处理上可以考虑尽可能全面协调,减少诉讼程序。比如在确权案件中同时存在房屋抵押关系和房屋买卖关系,如果认定买卖关系有效,抵押关系无效,这种处理若不存在返还房屋或赔偿损失的问题,应责令有关当事人中止他项权利登记备案,以保证买卖关系的确认。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