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1983年参加工作,2003年买断领了补偿金,终止了劳动合同,2003年4月又到新的单位,工作到2007年单位整体转制,转制后继续留用了4年,我现在还有不到2年退休,单位要合同到期不与我签劳动合同了,我想问工龄是不是连续计算啊,按合同法第14条1项(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和同法第42条5项(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我可不可以要求公司继续和我签劳动合同!谢谢了!

劳动合同纠纷
2018-12-19 07:11:0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买断工龄补偿款属于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单位发给职工的一次性费用,与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费用有相似之处,可参照对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规定区别处理。婚前的工龄所得的买断工龄款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龄所得的买断工龄款为夫妻共同财产,计算方法可参照《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四条关于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规定。
    如买断工龄一方当事人因离婚将导致生活困难的,在分割买断工龄款时可适当照顾买断工龄一方的权益,多分或全部分配给买断工龄一方。
  •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退伍后自谋职业,军龄可以计入连续工龄吗?   根据《兵役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中发[2001]3号)第37条,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 《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人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 (国发[1993]54号)第5条的规定,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
    劳动部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经济补偿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发,因此,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计发法定的经济补偿时,退伍、转业军人的军龄应当计算为 “本单位工作年限”。
      但是,我们还要弄清楚我国目前现役军人的转业安置政策。目前,我国现役军人在义务兵役期届满以后,一般应由所在部队与当地政府的军转办共同为转业转移安置就业提供工作岗位,即转移安置就业。
    但是由于就业岗位有限,近年来国家还采用一种自谋职业、提供补偿的方式,提倡转业军人自谋出路、自主创业。若是后者的情况,则根据劳动部工资局对复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复转业、复员、退伍军人自谋生活出路者,其连续工龄自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 ”买断合同”就是球员和球队签定了一份几年的合同,在合同没有到期的时候球队或者球员单方面要毁约,”买断合同”的动作简单来说就是付违约金而已。违约金的多少是在签定的合同规定的,然而如果双方都有意违反合同,如球员米勒和休斯顿的退役,球队只是支付全部的违约金一部分,从形式上消除了合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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