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A单位工作,下岗进B单位工作,2008年被解除合同,2009年提出劳动补偿金等10项仲裁请求,仲裁院说双重劳动关系不好处理,以困难补助1000元,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出调解书。2011年三月司法解译3出台,双重劳关系是劳动关系,我向仲裁院提出劳动补偿金要求,以已过仲裁时间不受理。一审和二审均认为我是2011年提出仲裁,仲裁时间已过。?
我说2009年提出过仲裁请求,当时的仲裁要求我不是没放弃的。法官说我们案件里你是2011年仲裁的啊,2009年的仲裁请求你没举证啊,我当时是没有提供2009年提出过仲裁请求的申请书,但法庭调查时讲起过这事。?
请问我现在是应该提出法律监督程序(再审),还是向法院提出2009年仲裁院没处理的仲裁请求要法院立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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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请。由此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劳动者赔偿。只要劳动者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原则上无需用人单位同意。
若用人单位迟迟不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可以通过
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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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需要提交仲裁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被申请人的工商信息,组织机构代码资料,可以在工商局和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网站打印,还需要提交争议相关的
证据材料,例如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单,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
依据您的情况,您可以请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提成。
公司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要求补偿两个半月的工资。少缴纳社保的可以去社保局投诉,社保局会责令公司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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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
合同终止: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
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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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已经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后,若存在
劳动纠纷,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劳动者通常应当自劳动者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仲裁委提出书面申请。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以下
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一)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和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
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用人单位、劳动者及与该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密切关系的第三人,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的一方为申诉人,另一方为被诉人。
三、申诉人应当自劳动者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仲裁委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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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