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实:该借款合同的这笔借款并非来自C,而是来自A;C经A的授意将该款借给甲公司,之后A在该款到公司的账上后实际占有了这笔款项;其后C要求B承担保证责任也是A的授意,以要求B承担保证责任为由额外获得一笔赔偿金。
问题:C是否构成欺诈?甲公司和C是否构成恶意串通?B能否以《担保法》第三十条为依据免除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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