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事情是这样的,我于今年2月中下旬进入一家单位上班,过了试用期后该单位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给上保险,所有的员工都这样,到今年7月底快半年了吧,8月1号他有被推荐的人选就把我无故辞退了,也没有事先通知我,并且让我写了离职申请书。我现在想维权,去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他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赔偿我双培工资和经济赔偿。取证有工作证复印件,还有我的指纹打卡机的拍照,工作照片,离职时申请书上写着我入职与离职的时间,但是工资表单位是不给员工的,我想录音来证明,请问这样可以吗??急,谢谢谢谢!!!

仲裁
2018-12-19 10:45:4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也是有工资的,并且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所签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条款如下: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员工新工作入职需要员工提供离职证明是为了避免员工和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避免承担风险。如果员工没有离职证明是可以找原公司开具的。如果 员工以前未工作过,那么是可以和单位说明,征求单位意见。

    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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