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原承租人死亡,其独生女现为户主,原承租人配偶(该独生女的父亲)户口不在内,独生女可否不同意其父变更为新承租人?

2018-12-19 12:07:3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户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户主:
      
    (1)原户主死亡的;
      
    (2)原户主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
      
    (3)原户主出国(境)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的;
      
    (4)原户主户口迁出的;
      
    (5)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认为需要变更的;
      
    (6)户内成年人及房屋产权人协商一致申请变更的;
      
    (7)其他特殊原因应当变更户主的。
      单位集体户申请变更户主的,应当由该单位向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
      公民申请家庭户变更户主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新户主居民身份证;
      
    (3)户内成年人及房屋产权人协商一致的书面意见。
  • 公房承租人应当如何认定呢?在原承租人死亡或者外迁后,与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继续居住该房屋并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缴纳房租的,与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公房租赁关系,实际居住的家庭成员成为事实上的公房承租人。但是由于没有变更公房租赁登记,其公房承租人身份还是不明确的,也容易受到其他当事人的质疑。因此实际的承租人应当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申请确认或变更。政府公房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北京市有关公房承租人的条件的,应当予以变更,符合公房承租人条件而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不予变更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变更。在法院做出变更判决并生效后,当事人可据此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申请变更。那么变更申请人需要具备什么样的基本条件呢?根据北京市相关规定,申请变更为公房承租人的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  
    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  
    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  
    5、没有其他住房。另外,满足条件的当事人还须写出书面申请,经出租人同意并办理变更登记后方能成为合法的公房承租人。
  • 死亡登记和注销户口注意事项:  验核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死亡鉴定书》或《尸体火化证明书》、死者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办理。公民正常死亡的提供《死亡医学证明》、《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注销户口;公民在家死亡的,须由社区或村委会出具证明,提供死亡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直系亲属申报户口注销;非正常死亡的公民,根据公民直系亲属的申报,提供公安部门出具死亡证明、死亡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注销户口。社区民警应及时掌握情况,督促社区内常住人口为死亡亲属注销户口。  
    (1)公民因被害、自杀、意外事故等非正常原因死亡或死因不明的,派出所应根据死者家属或发现人的申报和《法医鉴定书》或死亡地公安机关其他有关证明,经过核实,办理死亡登记手续。  
    (2)公民在迁移途中死亡,如果是单身迁移的由死亡地户口登记机关在其迁移证上注明途中死亡情况,将其迁移证寄给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由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迁入和死亡登记。全户迁移的应在迁移证上注明死者的死亡原因、日期和地点,由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迁入和死亡登记。  
    (3)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和死亡两项登记,但不在户口簿和常登表、人口信息计算机上登记,婴儿出生时已经死亡的,则不进行出生和死亡登记。  
    (4)公民被宣告死亡的,由利害关系人持人民法院死亡判决书向被宣告死亡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由本人或利害关系人持人民法院撤销死亡宣告判决向被宣告死亡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上述两项,应在人民法院判决后30天内申报。
  • 如果要变更户籍登记事宜,可以持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填写变更四项登记表,经派出所同意后,再到县区级公安机关和市地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核批准,经批准后回派出所直接变更即可。
    未成年人变更户籍,需要监护人带领,而成人变更户口较难。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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