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各位律师好,希望您能在百忙之中给予我帮助,我在2010年2月底应聘区县的一家保险公司的内勤,通过区县经理的面试后3月1号就正式上班,没有签订书面合同,5月12号又去的济南总公司面试成功,差不多5月底6月份泰安人事部说要同我签订合同,要我提供档案,因为要提档案需要公司出具“接收涵”但公司一直没有给我,耽误了一些时间,后来公司又说要走网上签约,因为我的网上信息不太合适所以也没能签订,这期间没有发工资给我,我就向区县的经理提出了辞职的意愿,因为缺人手所以区县经理没能同意,后来在7月7号泰安公司人事部发了一封催告函,大体意思是要我在7月12号之前网上签约还有将档案交给人事部,逾期未交相关责任自负(这期间人事部一直没有发接收涵,而且这个相关责任也没说明是什么责任)我就再次找经理辞职,希望找人来接替我的工作,区县经理依旧不同意,再后来8月又找了一次经理同意找人接替我的工作,后来他出国旅游,8月15号前后泰安公司发了一封通告说我在8月20号如果还没能入司的话就不再同我签订合同,然后我就同我们区县的主管提出辞职希望安排人交接工作,主管又同泰安公司经理说明情况,但是一直到8月25号都没有人来交接,从工作到现在我一分钱工资没有领到,于是气愤之下走了,现在我依旧要不到工资,区县经理还诬陷我因为没交接工作丢失了保单,要到法院起诉我,我先问一下我违法了吗?我还能要回我的工资了吗?

2018-12-19 12:37:0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工资讨薪,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根据《继承法》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公民的收入;
    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夫妻的工资属于公民的收入与储蓄,所以夫妻的工资是遗产。
  •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月、周、日、小时确定。 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务计发工资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计件或者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约定,但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工资。
    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届满时应当结算并付清工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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