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母亲因为摔伤致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和尺骨茎突游离,经过首次医疗事故鉴定为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院方负次要责任。分析意见为:1,院方由不具备手术资格的住院医生担任主刀。2,遗漏尺骨茎突骨折不予处理。3,由切开复位手术改为手法复位手术,没有告知患方,4,病历资料有明显的改动痕迹。5,出院后有5次复诊拍片,没有在病历上做记载。6,手术后12天已经发现畸形,没有告诉患方,并没有采取积极的措施予以治疗导致患者畸形愈合和功能障碍。

对于以上鉴定结论中的责任分配患方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申请医疗事故重新鉴定。我现在已经申请法院委托省一级进行鉴定还没有开始只是递交了材料,然而院方却遗失了X光片(包括原摔伤的片,手术片,复诊拍片,)。

请教各位高人,医院方遗失X光片应该负什么责任呢?如果省一级因为材料不齐不予受理,那么医院方应该负什么责任呢?然后人民法院在责任认定上是根据首次医疗事故鉴定的责任分配还是会增加医院方所承担的责任呢?

医疗事故纠纷
2018-12-19 13:51:4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故意或重大医疗过失的认定以及相关的规定如下:认定的标准一是把握医疗过失的内涵。民法对过失的构成采客观标准,以注意义务作为过失的内涵所在。医疗行为的注意义务,来源于法律规定、行业规范与惯例的要求、医患双方的约定等。学者刘心稳总结,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是医疗事故预见义务、防范义务、避免义务和损害减轻义务的组合,是法定义务、约定义务、职业义务的组合。二是把握医疗过失的判断标准。通说认为,医疗过失的判断标准分为具体标准和抽象标准。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规定的医师注意义务是判断医疗过失的具体标准。医疗过失抽象标准即医疗水准,指经验水准或技术水准,是医疗界普遍实施的技术。在判断是否存在医疗过失及过失大小时,首先要以具体标准为依据,同时结合现行医疗水平、医疗机构的等级、医务人员是否尽到与其同等专业和级别的医务人员在同种情形下的注意义务、医疗行为是否存在时间和事项上的紧急因素等因素,综合判断。一般说来,经济、文化越发达的地区、等级越高的医疗机构、专业划分越细的专科医院,应承担越高的注意义务。三是把握知情权保护的限度。尽管执业医师法和《条例》等都规定了患者的知情权,但对于告知内容、告知时机、告知方式、告知程度等仍较难以掌握。实践中,既有医方不履行或不充分告知义务,剥夺患者知情权或影响患者知情权正确行使的情形,也有履行告知义务不适当造成患者不利后果的情形。司法就是要在这两端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笔者认为,对是否履行或适当履行告知义务的判断,因案而异,不可一概而论。但指导思想应当明确:患者的知情权绝不同于消费者的知情权,正如英国学者米尔恩在《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中指出的,“一个病人有权知道,在医生看来,他的病已入膏肓。但是,他并非必须行使这一权利,坚持知道最坏的情况。他的医生有义务不欺骗他,但这并不意味着他必须向病人透露其或许不想知道的可怕消息。在履行这一义务时,应该铭记礼貌和行善原则的要求”。在对患者知情权保护的尺度上,应将实际损害后果和直接因果关系作为赔偿的基础,对医疗机构的要求宜宽不宜严。赔偿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前期治疗费用不能获得赔偿)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 医疗事故的索赔需要对医疗事故的认定以及对医疗事故等级的判定。医疗事故根据受害人的身体损害程度的不同划分为四大等级,一级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三级医疗事故及四级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等级除了分成一级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三级医疗事故及四级医疗事故之外,每一级别还会再划分为甲等、乙等、丙等和丙等医疗事故等级。
  •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没有生效、不生效之说。由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基于医患双方共 同委托有关的医学会鉴定的,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从 当事人受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的第2天(包括第2天)计算15天,在这15天内。没有当事人向所在的卫生局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那么,就视为双方当事人对初次鉴定结论的默认。
    初次鉴定结论即是处理医疗事故的证据
  • 医疗事故责任事故认定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急、危、重病员, 片面强调制度、手续而拒收病人, 或不负责任地转院、转科,或不采取应当采取的急救措施, 以致贻误抢救时机的。
    (二)诊治工作中, 知道或应当知道病情疑难而不请示或不执行上级医师指导, 擅自处理的; 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报告后,不及时认真处理的。
    (三)手术治疗中,开错部位, 摘错器官,遗留器械、纱布等异物在病员体内, 或不按操作规程而错伤重要器官的。
    (四)护理工作中, 不严格执行查对制度、不按规定交接班、不遵医嘱、护理不当,或其他违反制度、操作规程的。
    (五)助产中, 违反接产原则和操作规程的。
    (六)用药过程中, 违反药物禁忌或药物过敏试验等使用规定的。
    (七)在医疗工作中,不掌握医疗原则,滥用毒、麻、剧药品,开错或用错药的。
    (八)生物制品的接种途径、剂量、 部位错误或操作中消毒不严的。
    (九)药剂工作中,配错处方、发错药、写错用法、贴错标签或制剂含量错误, 以及其他违反操作规程的。
    (十)检验、放射、 病理等其他非临床部门,漏报、错报检查结果,验错血型、 发错血、拍错片等。
    (十一)麻醉中选错麻醉方式、 部位,用错麻醉药或用麻醉药过量以及不认真观察病员用药后的病情变化,违反操作规程的。
    (十二)医院领导、行政、 后勤及其他有关人员,在抢救病员过程中, 玩忽职守、借故推诿、拖延时间, 而影响医疗护理工作的。
    (十三)其他失职行为造成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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