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金水湾小区高层1号楼买了一套房子,2011年8月2日按照售房部的要求交了定金30000元,确定购买一号楼2单元14层的房子,然后8月底按照售房部的以先付总房款236244元的30%的要求再付42244元,共交了首付款72244元并签订了购房合同。售房部说:购房贷款的事儿他们帮我办,办完后通知我可以办入住手续后领钥匙。我就等到2012年2月份,售房部也没有通知我。2月19号,工商银行给我打电话明天到银行去在购房贷款的手续上按手印。20日我到银行办完手续后,从银行的员工知道从3月份开始还贷。听他人说:可以到售房部去办入住手续。2月28日,我到售房部时,他们有关人员说:你们从银行贷款的钱前几天才入了我们的账,你们现在可以办入住手续,要求我交4725元维修基金,钱交完后他们给我开了入住单,并说到丰茂物业公司去领装修钥匙。29号我去丰茂物业公司时,他们说:先要交2011-2012年的暖气费2328元、物业费(从2011年8月2日至2012年10月30日)2125元、装修保证金2000元、装修垃圾清运费300元、共6753元,他们才给我钥匙。? 我想不通的问题:? 1、我是2012年2月28日才领上入住单,我为什么要承担2011-2012年的暖气费?丰茂物业他们说你在2011年8月2日定房子并交了钱,所以要交暖气费?售房部说:贷款没办好之前要是不能给,虽然房子是你的,但是你没有权利享受该房子?既然我没有权利享受该房子,为什么2011-2012年的暖气费我来承担?这个有没有法律或政策依据?? 2、从2011年8月2日到2012年2月28日我没有权利享受该房子,我为什么要承担这期间的物业管理费?这有没有法律政策依据?是不是合情合理?? 3、装修垃圾清运费300元是什么意思?物业管理费不包括垃圾清运费吗?这300元是有没有什么规定?有没有物价管理等相关管理部门的文件或规定?

2018-12-19 13:49:1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费收入的高低直接与其收取标准及业务量大小有关。一般地讲,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越高,则物业管理公司的收入就越高。但是,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一方面要受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制约,不能乱收费;另一方面,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还要受到用户收入水平高低的限制,也要服从优质优价的原则,因此,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的确定要遵从一些原则:
    第一,不违反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二,与用户的收入水平相适应。要根据用户的收入水平高低来确定,收费标准过高,用户承受不了,也不容易取得用户的支持,反之,收费标准过低,则物业管理公司赔本服务,这又违背市场规则。
    第三,优质优价,兼顾各方利益。所提供的服务档次越高,则收费标准越高,特约服务一般比公共服务的收费标准要高,对商业部门的收费比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收费一般要高。
    第四,微利原则。
    物业管理服务部分的收入扣除支出略有剩余,否则服务项目越多,工作量越大,赔本就越多
  •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物业管理费纠纷调解处理的原则:
    1、引导物业公司运用正当手段维护权益

    有些物业公司在业主欠交物业管理费时,会采取断电、断水、限制业主进出物业使用区域、对业主进行罚款或表示在物业管理过程中给业主造成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等措施,迫使业主履行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这些做法缺乏合法性,不宜提倡。
    在调处这类纠纷时,应向物业管理公司指出,业主违约拒绝交付物业管理费用的,物业管理公司应采取书面督促或公力救济等合法手段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不应采取上述不当的方法进行所谓的自力救济,否则会构成侵权责任

    2、利用“滞纳金”的杠杆作用平衡利益

    物业管理合同大多约定,业主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物业公司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按应交纳费用的一定比例加收滞纳金。实践中,物业公司在主张物业管理费时,往往同时主张业主欠交物业管理费所产生的滞纳金。
    有时因业主长期拖欠物业管理费,滞纳金的数额亦不菲。所以在调处纠纷时用好“滞纳金”这根“杠杆”,对平衡当事人利益、平息矛盾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具体方法上:一是根据业主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主观过错程度、欠交数额、物业服务是否具有瑕疵等情况,视不同情形促使物业公司主动放弃部分或全部滞纳金,以尽快解决纠纷;二是结合滞纳金的计算数额,如果已经超过物业管理费本金的,就要引导物业公司放弃超出本金部分的滞纳金,以使双方利益趋于平衡。

    3、区分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是否具有合法理由

    有些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有一定的合法理由,大多表现为物业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如未打扫小区卫生、保安未履行岗位职责等,引起业主不满,以拒交物业管理费的方式予以抵制。
    此时应认识到,依照《合同法》规定,业主可以行使与对方违约程度相适应的合同履行抗辩权,即在物业公司不履行义务或不适当履约义务时,减少或免除物业管理费的支付义务。但该抗辩权行使的范围究竟有多大,应结合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物业公司实际履行情况、物业公司是否具有过错等因素综合考虑。
    在调处时,应在分析利弊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自行协商,找到平衡点。如果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无合法理由的,应做好其思想教育工作,使其对自己的行为后果产生合理预期并补交物业费。
  • 离婚后房子贷款和孩子抚养费:  

    1、如果是在婚内贷款买房的,则离婚后双方仍有偿还所欠贷款的义务。在夫妻之间,可以通过协商确定各人承担还贷的比例,也可以约定由一人来负责还贷,但是对于银行而言,仍是应该由双方共同来负责偿还贷款的。
      
    2、如果小孩由一方抚养的,另一方应该支付抚养费,抚养费标准原则上以其个人收入的20-30%为标准,具体金额也可以由双方通过协商来确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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