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11年10月28日,我姐由于借款25万把房产证给借款人拿着,为了还债就说要卖房,要借款人把房产证还回来,但借款人说房产证还可以但要我担保,我们同意约定2011年12月31日之前还清,于是借款人就写了:如果我姐到时不还钱就由我来还钱。到现在我姐一直没还,现在借款人天天找我要还钱。请问我该还钱吗?因为我并未担保他们借款,只是担保卖房还债。

2018-12-19 14:05:1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借款还钱的诉讼时效属于民事诉讼,诉讼时效一般是两年。《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 您好,具体需要看你们的欠条是怎么写的,如果约定了还款期限,已经过了还款期限两年并且你没有主张过你的权利,你将失去法律上的胜诉权,但你仍有实体权利,仍可现实生活中要求对方偿还。但是如果你们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你可以随时要求对方返还,但应当给予对方一定的准备时间,如果准备时间过了之后还不还钱,你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还钱,如对方拒不执行,可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
  • 债务人将房产证抵押给债权人,抵押的房产证产权人并不是债务人本人的,则需要产权人本人同意或者授权给债权人,才可以用这个房产作为抵押。同时,债务人把用作抵押的房屋的产权证押在债权人手里的行为,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我国《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为保障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抵押行为作了明确的相关规定:
    一、《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依法设定的房地产抵押,受国家法律保护。
    抵押未经登记,就不受法律保护。
    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
    未经登记的抵押,是无效抵押。
    三、《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房地产抵押,抵押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同时,第三十一条还规定, 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四、因此,未签订抵押合同,只将房产证押在债权人手里的行为,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也不受到法律的保护。
    即使将产权证押在债权人的手里,也不起任何的作用,不能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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