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从6月24号到8月6号在厦门市某培训学校实习工作,他们只发给我6月24号和6月25号这两天的工资。我7月31号提出辞职,吕厝分校的校长让我继续干一个星期,工资会发给我。可是到现在他们都没发给我6月26号到8月6号的工资。只拿培训协议来威胁我。该怎么办?培训协议甲方(单位):XXX培训中心乙方(员工):XXX 身份证号码:为保证甲方的不断发展壮大,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确保甲方的整体素质,明确甲、乙双方在培训期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同时确保甲方培养的人员不致流失,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培训时间:2011年6月24日至2011年7月30日(具体时间根据实际学习情况而定)。二、培训方式:1.全脱产学习;2.半脱产学习;3.非脱产学习三、培训阶段:第一阶段 入职观察期。观察期为7天,以签订培训协议之日起计算,此阶段无薪。在此阶段,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完成各项任务(包括但不限于主动学习和了解各项工作;遵守甲方的作息时间和所有的假期安排;认真学习企业文化及相关规章制度;积极主动的参与实践。)。经甲方评定,不符合要求者,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符合要求者,进入第二阶段的培训。第二阶段 培训期。在乙方培训期间,甲方支付给乙方800元/月,作为之前培训生活补助。此期间培训的主要内容:口语特训、教师基本技能、教材、教案书写、授课、备课说课、控班技巧、教学流程和教学规范等。经培训通过考核者,甲方将给予试用。四、在培训期间,因乙方个人原因导致培训中途终止,乙方应按甲方在培训期间支付的生活费用的2倍金额返还,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失。五、由于甲方提供经费、时间、人力的培训,乙方必须在完成培训且转为正式英语老师带班后为甲方继续服务满一年(服务期以培训结束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在服务期内,乙方提前解除劳动关系或因违纪被解除劳动关系的,服务半年(含)以内的,乙方应按甲方在培训期间支付的所有费用的2倍金额返还;服务满半年不足一年的,须全额返还甲方在培训期间支付的所有生活补助费用(正式录用或带班后离职的,必须提前一个月申请)。六、在培训期间,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七、未经允许,乙方不得从事或经营同行业、其他行业的工作。八、培训内容属甲方所有,乙方要为其保密;不得传播、复制、拷贝等。如有违反,每一项罚金威人民币1000元;同时甲方保留诉诸法律的权利。九、本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盖章:XXX 乙方签字:XXX委托代理人:2011年6月24日 2011年6月24日

2018-12-19 14:49:0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您好。实习生还属于在校学生,实习阶段不可能与实习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更不可能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不存在离职问题,属于实习生离职。但是其离职可参考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离职,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处于试用期期内的员工如需离职,仅需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单位不得强留。因此,你已经提前一个月告知单位,可以离职。单位没有资格强制留你。由于没有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实习生与单位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不能够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予以解决,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也可以尝试着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请求干预并查处,看看是否有捷径可走。如有疑问,可与本所联系。
  • 如果未届满服务期就离职,劳动者应该按照培训的实际支出费用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实际支出费用是多少,就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金额支付,也就是“培训费+差旅费”。 公司没有帮你买社保的话,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买;公司无理克扣工资的话,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
  • 在转岗培训期间实际发放工资只要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即为合法。  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未介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国家根据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 劳动合同期限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的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期限,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服务期是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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