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一朋友到某医院生孩子,产检一切正常,但在生的过程中先顺的,顺不下来,签名剖的,最后导致小孩生出来没呼吸,送到别的医院抢救,现一直在接受治疗,孩子的妈妈出院时做b超子宫切口有血肿,还是医疗事故,这个应该怎么处理呢?

医疗事故纠纷
2018-12-19 15:29:5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非诉讼阶段是处理医疗纠纷关键  医患纠纷就狭义而言是指病人及家属认为医务人员诊治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人身体损害,已构成医疗事故而与医院发生的纠纷。笔者根据多年办理此类案件的体会,深感到处理此类纠纷需要一定的医疗专业知识和相关的法律知识和辩护技巧。
    依据目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司法实践处理此类纠纷具有时间长、难度大、赔偿金额不确定等特点。  处理医患纠纷一般分为两个阶段:即非诉讼阶段和诉讼阶段。  根据现行法委、法规规定,医患纠纷必须经过医疗事故鉴定后,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处理医患纠纷必须首先经过非诉讼阶段。
    此阶段有两大特点,首先是难度大,当事人往往不易掌握;第二是此阶段是和理医患纠纷全过程中最关键的部分,即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将地接影响日后诉讼的成败,甚至是否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文根据笔者多年办理此类案件的体会介绍发生医患纠纷后患者及家属在非诉讼阶段应如何正确和理。
  • 无论什么原因引发了医疗纠纷,也无论是否有违约或侵权的法律事实,只要有纠纷产生,就要有处理机制加以应对。目前处理医疗纠纷的途径主要是和解、调解和民事诉讼3种,我国尚未建立医事仲裁体系。
      1,和解  所谓和解是没有第三方介入,双方当事人自己协商谈判,对各自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可分是诉讼前或诉讼中和解。如果是诉讼中和解的,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撤诉后结束诉讼,双方当事人再达成和解协议。
    由于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所以对双方的约束力很弱。实际生活中,当事人和解后反悔而诉讼的比较常见。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原告不丧失起诉权,但通常丧失了胜诉权,因为除非和解协议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的法定情节,人民法院一般会认定和解协议合法有效,予以维持。
      2,调解  调解是指在卫生行政机关、第三方法人自然人,或着在法院的主持下,对当事人之间的医疗纠纷进行裁决的活动,分为诉讼外调解和诉讼中调解。诉讼外调解除仲裁机构制作的调解书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外,其他机构或个人主持下达成调节协议而形成的调解书,均无约束力。
    当事人反悔,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情况与和解相似。诉讼中调解则是发生在诉讼过程中,在法院主持下进行的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并签收调解书的,调解书即生效,双方不能上诉,诉讼结束,调解书具有执行力。
      3,诉讼  民事诉讼是在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经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查明事实、适用法律,对医疗纠纷进行裁决的活动。因为医疗纠纷案件的事实查证和责任认定通常需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个别案例还需要尸体解剖检验,而这些工作都是一审时需要完成的,所以一审至关重要。
    一审判决不利,二审或再审的难度极大。
  • 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七条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第四十八条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第四十九条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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