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本人在北京工作我与公司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期限写明2010年7月16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2010年9月15日。合同于2012年7月15日终止。一直到现在2010年10月13日没有给我参加任何保险。而且没有书面形式的申请转正。工资一直是面试时谈的试用期的工资。我想解除劳动合同怎么办?公司也没有给我上保险,而且现在是属于试用期还是已经转正呢?我请申请劳动仲裁。可是我是外地户口,劳动监察部门审批下来是什么样的手续呢?需要我个人提供什么东西呢?公司发工资时没有工资条,直接打进个人卡里的。

仲裁
2018-12-19 18:09:0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试用期提前3天停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合同时一次性结清工资。试用期是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劳动者考察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的期限。试用期内,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不适合自己,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提前3天通知,无需用人单位同意,3天期满,用人单位即应安排工作交接,结清工资,出具解除合同证明书,并在解除合同后15日只能办理社保和档案转移手续。法律虽然没有规定应当提前3天书面通知,但是,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建议劳动者书面通知,并有效送达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保留送达证据
    劳动者行使这一权利,要注意常犯的错误,不要把通知写成辞职申请、报告,两字之差,性质发生质的变化,提交辞职申请、报告,是循《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是需要批准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试用期也视为用工,自用工之日起若单位没有给你办理社会保险都属于其存在过错,既然合同拟定于9月13日试用期满转正,在没有相反事实的情况下,你已经转正,单位解除你系违法解除,你可以获得相当于经济补偿金二倍的赔偿金,换句话说,你可以得到相当于一个月的转正后的工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