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父亲原在单位2000年倒闭,把剩下的物业(厂房,铺面,房子)押了给银行,为了保障下岗员工的住房问题,以每月一百多的租金反房子租给父亲,十年过去了,可能银行与原单位之间的问题,现在银行向法院提诉要求收原单位的物业,本人有以下问题要咨询:

1,能继续要求长期租下去吗?(没有租赁合同)。

2,如果法院拿去公开拍卖,我们能以低价钱优先买吗?

3,我的户口还是与父亲一个户口本,我已经有两套房子了,政府又限购两套,那父亲能把这房子买下来并能入户吗?

麻烦给我一些意见与建议,谢谢!

2018-12-19 20:49:3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事先甲乙双方在合同里没有说明东西的价格。
    一、合同签订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合同风险一旦发生,会给企业带来严重的后果,因而一定要做好合同风险的事前防控工作。
    (一)、签订前对合作对象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
    全面准确地了解合作对象的基本情况,有助于在签订合同时采取相应的对策,未雨绸缪,避免风险的发生。
    1、审查合作方的基本情况。先要了解对方是否具备法人或者代理人资格,有没有签订合同的权利。
    否则该合同往往会因为主体不适格而无效。审查合同主体资格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查看一下对方的营业执照和企业参加年检的证明资料。不能仅凭其名片、介绍信、工作证、公章、授权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件,因为从实际工作案例中我们发现有的企业由于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已经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这时如果你稍有疏忽,就可能掉进一些不法分子设置的陷阱中。
    2、审查合作方有无相应的从业资格。我国法律对某些行业的从业资格做了限制性规定,没有从业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特定的业务,如果与没有资格的主体签订此类合同将给本企业带来经济损失。
    3、调查合作方的商业信誉和履约能力。尽可能对合作方进行实地考察,或者委托专业调查机构对其资信情况进行调查,不能轻信合作方谈判代表的一面之词。
    (二)做好对合同各主要条款的审查工作。
    合同的签订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做到用词准确,表达清楚,约定明确,避免产生歧义。对于重要的合同条款,要字斟句酌,最好是参考一些标准文本并结合交易的实际情况进行增删,对于重要的合同应聘请专业律师审查,以防患于未然。
  • 1.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
    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目的是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出租人也只转让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而不转让其所有权;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须返还租赁物。
    这是租赁合同区别于买卖合同的根本特征。
    2.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在租赁合同中,交付租金和转移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之间存在着对价关系,交付租金是获取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对价,而获取租金是出租人出租财产的目的。
    3.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
    租赁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赁物的交付为要件,当事人只要依法达成协议合同即告成立。
  •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当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凡是当事人需要取得对方标的物的临时使用、收益而无须取得所有权,并且该物不是消耗物时,都可以适用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
       《合同法》第230条对租赁房屋出卖问题规定,出租人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使得承租人有充分时间另找房屋租赁或者熟悉和适应房屋的新所有者;并且使承租人知道租赁房屋将要出卖,并可根据自身情况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可以在出租人出卖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本条的规定,体现了法律对房屋承租人利益的特殊保护。如果房屋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而将房屋出售的话,即使手续合法、程序健全、已办理过户,承租人也可以主张房屋买卖无效,并有权以同等价格购得该房屋。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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