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00年我们书面向村委会和镇土地所提出家庭分户申请,我家四口农业户(母亲,大姐,我和弟弟,都已成年,父亲是非农业户口不算在内)共有宅基地280平米(宅基地上面都盖了房子,当时都还没有办证,宅基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以子女都已成年为由要求办理分户,2000年经村委会和镇土地所确认我们4人分割280平米的宅基地及每人相应的宅基地面积,经镇土地所开具的公证联系单去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公证书的内容以土地局开具的公证联系单里面的四个人分割宅基地面积为依据,公证书最后注明凭此公证书去办理相关手续,没有截止日期),一直以来我们一家的户口都在一起(一个户口本上),2002年我父母要去办证,土地局以我们一家四口人以一户为单位批给我们150平米的宅基地使用权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和上面的房产证。当时我们都没有异议。去年2017年房子拆迁,拆迁办只认户主我妈一人(因为我们全家能提供的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包括没有被确权的130多平米,属于超占的土地使用权上面的房子都是以我妈户主的名义办的)。现在我弟弟不愿意,他要求要按2000年经土地所开具并办理的公证协议书去土地局要求按协议书的内容办理4个人280平米的分户(如果能办下来280平米的土地都变成合法的,包括上面的房子,这个协议书只是分割4个人相应的宅基地面积,没有写宅基地上面的房屋归属谁)。土地局现在以当时建房手续不全,房子已经被拆了为由,以明确说明这个分户办证是办不下来的。去年底我弟弟起诉我妈妈,要求按公证书的分割面积进行拆迁补偿,法院一审判决这个公证书是民事行为认为有效,但是因为公证书所分割的280平米是土地局还没确权的,所以法院有不能执行,只是说他们认为这个公证书是全家签署的,是民事行为,是有效的。建议我们和土地部门去沟通协商。但是现在土地部门已明确书面回绝了我弟弟的请求,我弟弟还想再上诉,,,综上所述,我弟弟再上诉有必要吗?他上诉后能申请执保吗?

2018-12-19 21:43:0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第十七条和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公民分户应按如下规定办理:   分户的条件是实际住房有两个以上自然间,且单独生活。单元楼房的分户仅限于离婚分户,筒子楼的分户按平房分户办理。自建房等违章建筑不予分户。   
    (1)一家同居一处,因结婚单独居住,不在一起生活的;   
    (2)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   
    (3)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房产纠纷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   
    (4)已办理了私房析产、赠予以及继承手续的;   
    (5)已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契分户手续的;
  •   离婚户口分户(割)不需要单独的房产(可以同址分户):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离婚证、由户主或者本人前往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户口本变更手续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 在我国民法上共有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原则上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的所有权是平均的,而按份共有则是按照事先约定的份额来享有的有权.
    结合到问题中所说的情况可以看一下房产证,如果该房产证上并没有标明所有人与共有人各自份额,那么就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则该房屋应当由婆婆与另二个儿子各享有三分之一的所有权,如果拆迁,则拆迁款也是三人平均分配.
    但如果该房产证上标明了各自份额,则按照该份额分配拆迁款.

  • 一、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
    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1、套内的使用面积
    套内房屋使用面积为套内房屋使用空间的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a.套内房屋使用面积为套内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储藏室、壁橱等空间面积的总和。
    b.套内内部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c.不包括含在结构面积内的套内内部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 d.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2、套内墙体面积
    套内墙体面积是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或其他承重支撑体所占的面积,其中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和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隔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等共有墙,均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套内自由墙体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3、套内阳台建筑面积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均按阳台外围与房屋外墙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中封闭的阳台按水平投影全部计算建筑面积,未封闭的阳台按水平投影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附: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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