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老人委托单位组织保管并执行其遗嘱,现继承人之一因急需用钱,提出要先得他应得份额的财产(老人在世),可以吗?如果老人被逼同意先分给他,其他继承人反对有效吗?组织可以为老人维权吗?谢谢!

2018-12-20 00:02:4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应该先看死者是否有遗嘱,有遗嘱的,应按遗嘱执行。没有遗嘱的,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 根据继承法第17条第5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那么,根据此规定,你所主张的遗嘱的效力还须深入思考与观察。不过,无论如何,作为继承人享有对遗产的共有权,因此,继承人可正当的要求分割遗产。至于,你所主张的份额,若口头遗嘱无效,那么应当将夫妻共有的财产的分开,另一半由继承人按其份额继承。
    丧葬费抚恤金保险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还须考虑!以上仅作参考!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执行医嘱公证的程序如下:
    一.确定立遗嘱人死亡。
    1、自然死亡:律师应当取得医院的死亡证明或者其他职权单位的死亡证明;
    2、意外事件或者涉及犯罪的死亡:有医院证明的,以医院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需要取得尸体处理单位的尸体确认证明;没有尸体确认证明的,需要取得职权机关的死亡证明。
    二.确定遗嘱的真实性。
    1、遗嘱由律师保存的,但是不属于密封遗嘱的,律师应当在取出遗嘱时,邀请一至二位继承人、见证人到场,并做好提取遗嘱现场笔录,由提取人、继承人、见证人分别签字或盖章。
    2、遗嘱虽密封,但是,保险箱里存在其他不密封文件或者物品,也应当依照前款执行。
    3、遗嘱涉及财产特别复杂,继承人、受遗赠人、信托受益人较多的,应当邀请公证员作提取遗嘱公证
    三、确定继承人。
    1、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受遗赠人、信托受益人都落实的,应当核对他们的身份。
    2、律师作为遗嘱执行人或者受托人,应当谨慎、适当处理当事人的身份。
    四、召集继承人、受遗赠人、信托受益人,在他们和见证人前,公开遗嘱。
    五、收集遗产、编制遗产清册、保管遗产。
    六、代缴税收、清偿债务,编制债务、费用和报酬清册。
    七、分割遗产。
    遗嘱执行人代理所有与遗产以及立遗嘱人相关的纠纷,所有代理费在遗产中予以扣除,但是,涉及遗嘱执行人自身是否合法的诉讼,代理费不能直接扣除。
  • 遗嘱保管可以解决遗嘱人立完遗嘱以后不便自行保管遗嘱的问题,因此将遗嘱密存至公证处以便日后有关人员向公证处取回遗嘱公证书。如此有利于解决遗嘱人立完遗嘱到遗嘱生效这段时间遗嘱公证书的放置问题,保护遗嘱人合法、自由处置自己的遗产的权利,不会因为担忧自己的遗嘱文书被不必要的相关人员知悉而无法在遗嘱中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安排自己的遗产,除了有助于提高当事人处分财产效率以外,对于预防和减少家庭经济纠纷具有积极作用,扩大公证程序解决纷争的功能。

    公证处具有天然的公信力,能够得到当事人更多的信任。把遗嘱保管至公证处可以解决当事人的后顾之忧,也方便相关受益人日后的提取遗嘱公证书。

    遗嘱公证属于家事公证服务领域的重要内容之一,建立开展遗嘱保管业务也为前端办理遗嘱公证提供很好的保障。
    为公证行业正在探索建立“一站式服务”提供另外的发展思路。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