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法律上有什么规定怎么划分责任?

?????我叫岳海林,35岁,桂林兴安人,汉族,城镇非农业户口,系岳倩父亲。自2003年?起我夫妇二人承租柳州市第十九中学校园内房屋经营小卖部并居住至今。我女儿岳倩于2005年9月19日出生,出生后一跟随我夫妇在第十九中学生活、居住,自2008年9月起至事发,就读于柳州市柳北区东方红嘉和名庭双语幼儿园。

?????2010年9月28日下午6时,岳倩到学校教学楼前面右侧操场边玩耍时,不幸被学校锯断后空地倒立放置的体育器材“道爬压砸”受伤经抢求无效当场死亡。事发后,公安部门即时进行了现场勘验关拍照后,对岳倩死因也进行了相关鉴定。根据相关事实,我夫妇认为:第十九中学校方在安全管理上存在严重问题,留下安全隐患是该不幸发生的直接原因,校方对该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相应赔偿。

????事故发生后,我家人,亲属多次与区政府、区教育局及校方协商解决赔偿事宜,但区政府、区教育局和校方均以种种理由推卸责任。

????岳倩生前是一个聪明、可爱、懂事的小女孩,她的离世,对我和家人的打击无异于晴天霹雳,至今我夫妻及家人仍然无法面对,整天不得不承受着失去女儿痛苦,这种悲痛难以言喻而痛不欲生。

????我夫妻无法理解,学校本是教书育人的地方,为何柳州市第十九中学校在面对该事?故时仅仅知道一味推卸责任,客观事实面前丧失起码的人文关怀和敢于承担责任的勇气??难道用“麻木”的态度就可以化解该承担的责任吗?在意外事故发生后,我夫妻及亲?友尽管痛苦万分仍保持着冷静、克制的态度,我们希望区政府,区教育局与校方对些事?能妥善处理,但是,至今区政府、区教育局和校方的态度已经令我们极度希望。

???为此,我们希望市政府、市教育局对此事开展调查,根据事实责令柳州市第十九中学校?认真重视安全问题,并对些事故依法作出合理赔偿。

2018-12-20 07:14:1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建议报警处理。 学校需要按照其过错大小承担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 ●学校意外事故是指学生在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中因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而发生的伤害事故。在这类事故中,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其行为并无不当的,因而学校无法律责任。适用公平原则,学校可以承担一定的道义责任。它包括《办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情形。 A.事故本身的报告 报告的等级和部门: 轻微伤不用报告。轻伤以上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急性中毒事故还要向卫生防疫部门报告。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报告的形式: 书面报告。 报告的内容: 时间、地点、人员、概况、原因、损害、学校救助状况。 报告的要求: 报告的时间本办法未做规定,但一般认为伤亡20人以下的应该在6小时以内报告。B.事故处理结果的报告。 报告的内容: 事故的处理经过、争议及争议的要点、解决方 式、赔偿C.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 履责的条件: 履责条件1—应学校的要求(轻伤一般由学校处理)。 履责条件2—认为有必要重大伤亡事故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教育行政部门采用劝说、协调、出主意等非强制性手段。不能采用强制性手段避免行政诉讼,应该与法院保持正常的联系。 履责的目的: 履责目的1—妥善处理事故。 履责目的2—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二)关于中小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认定问题 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后,谁来负责?负多大责任?家长和学校可能都各执一词。 “民法”规定,认定过错必须有四个条件,缺一不可,具体就是: ● 必须有损害事实 ● 必须有加害行为的违法性 ● 加害人的违法行为必须与事实损害有因果关系 ● 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态度是故意的还是无意的。
    七、预防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对策与建议
    (一)坚持以防范为主的工作方针。 1.要在学校、教师、家长中大力强化事故防范意识,切实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措施。 2.增加教育投入,改善学校设备,消除安全隐患。
    3.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端正教育思想,增强教师工作责任心 金额、对责任者的处理、事故的教训、改进措施。 报告的要求: 报告应该按事故的等级进行。
  • 幼儿园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幼儿园意外事故赔偿: 《幼儿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幼儿、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幼儿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幼儿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幼儿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 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条款专门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过设定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原则,将举证责任附加给幼儿园等教育机构。
    《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该法针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依然保持“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民事侵权领域最基本的归责原则,其实质是按照过错承担侵权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