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祖屋,1998年析产到一方名下,婚令47年。离婚时是否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离婚
2018-12-20 07:20:4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你好,
    1、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为个人财产   
    2、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且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后购买的房产   
    1、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且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2、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3、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4、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房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 离婚析产是夫妻双方因离婚后彼此就个人对房屋所占的份额进行转移的一种登记手续。  
    1、目前规定,双方是免收交易税费的。  
    2、若拟析产的房屋正在按揭中,需要抵押权人即贷款银行的配合才能办理析产登记,或者将贷款结清。  
    3、各个银行对于离婚析产有不同做法,通常来说客户除了要到银行签署相关文件外,一般需要还相应担保。  办理的大致流程如下:  
    1、到公证处办理析产公证。但如果在离婚判决或离婚协议(民政局备案)中已经约定了房屋归属的,可以不再办理析产公证;  
    2、办理抵押权银行规定的事项;  
    3、到房管局办理免征契税申请(大约10个工作日,各区略有不同);  
    4、到房管局办理离婚析产登记手续(各区时间不同),并缴交50元登记费;  
    5、领取新房产证和他项权证。  注意:  a、一般来说,房管手续只要一人(协议取得房屋产权的那一方)去办理即可,无需另一方配合。  b、如果在离婚协议中规定一方要补偿另一方资金才能获得房屋权属的,在办理房管手续时需提供资金转账证明。

  •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2、依《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的少,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给予补偿的原则。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