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湖南株洲攸县的一名初中公办教师,我县有三所12年制的民办学校,教育局允许公办教师在民办学校任教。我与一所学校于2009年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2009年9月1日--2012年8月31日),由于部分原因,我想离开这所学校到另一所学校任教,于今年5月份向学校提交了辞职报告,学校不同意,现在他们找到教育局主管人事的副局长,副局长说如果学校不同意,我还是要离开,教育局就要把我除名。我想问的是:

1:我与学校的合同有这样一条:乙方在正常情况下要求解除本合同,应当在每年的五月份书面通知甲方。。。我做到了可学校不同意,我离开合法吗?合同说:如果离开,要支付1-2万的违约金,还要撤回甲方在合同期内缴纳的养老、医疗等保险,这违法吗?

2:这位副局长说如果我在学校不同意的情况下强行离开,要除名,合法吗?真的这样,我是否可以告教育局?谢谢!

劳动合同纠纷
2018-12-20 07:51:0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
    依不同标准,违约金可分为:
    (1)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
    (2)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赔偿性)违约金。
    合同法施行之前,我国的违约金制度兼容以上各种形态,合同法则做了全新的规定。
  •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首先要选择申请辞职的时机,尽量防止急辞职,因为急辞职,如果单位以必须提前一个月的理由,员工硬走的后果就是需要承担损失,并且单位不愿意配合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 严格说,对于违约金的约定法律是没有明文规定,也就是说只要你们双方同意,你们可以约定任何比例的违约金;但违约金的约定过高时,对方是可以要求法院予以调整。因此按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违约金一般不应超过对方损失的30%,也就是说你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为工程合同总价的30%为宜,否则过高的话,到时对方也会向仲裁或者法院提出,法院到时也会按照30%的比例来判决。
  • 如果单位没有出钱为你做专业技术培训(不是一般的入职培训)并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那么你提前离职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即使劳动合同有约定也是因为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而属于无效,你无需履行。你只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单位,不需要单位批准,30天后就可以离职,单位必须为你办理离职手续。
    支付培训违约金的条件:
    1.单位为你做了专业技术培训。
    2.单位出了一笔专项培训费用给第三方由第三方对你培训。
    3.单位必须出示由第三方培训的发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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