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甲方(受让方):悟空 身份证号:12345678

乙方(转让方):八戒 身份证号:12345678 

协议签订日期:2017年12月30日???

甲乙双方于2017年5月16日合伙成立了***有限公司,截止2017年12月30日,双方共同投资(92688)元(用于办公室的装修,办公家具电器的购买,道具的购买和前期广告宣传费,业务接待费,办公室12月31日前所有的房租水电物业费),甲方出资(61506)元,乙方出资(31182)元,根据投资比例甲方占据公司总股份的百分之(66.4),乙方投资比例占据公司总股份的百分之(33.6)。由于甲乙双方对事业发展方向有分歧,难以继续合伙经营公司,为了减少双方投资人的损失,现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将自己已实缴出资的(31182)元,以低价(11500)元的办公物品(一台电视,2台员工电脑)和2017.10.1-2017.12.31号的房租水电物业费1700元转让给甲方,其中2台办公电脑签订协议时由乙方带走,电视机放在办公室至2018年4月30号,到期后由乙方搬走,如果电视机在此期间损坏,那么甲方须以同等价位物品赔偿,乙方与***有限公司所有财产与债权在无任何瓜葛.

?2:乙方自愿退出****有限公司股份与所有经营管理权利,即签订此协议开始,乙方必须积极配合甲方办理退出公司股权经营财产清除等手续,并且自行清除公司所有与之关联的业务以及项目等科目,如若拖延办理时间,给甲方带来社会影响,以及经济损失,乙方需要承担三倍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3:债权债务与责任的划分,乙方在脱离***有限公司之前的债权债务,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乙方在此之间未经甲方认可的任何债权以及债务,乙方即签订协议起,与***有限公司在无任何经济,责任等所有关联。

??4:由于公司为认缴制,资金全部未到位,转让后由甲方继续承担认缴义务.

??5:此协议即签订时生效,不得反悔,如果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需像另一方赔付人民币:1万元违约金。

6:此协议是双方同意,自愿签订的协议,可用于法律凭据,作为后期法院判决解决双方纠扯的决定,此协议一式三份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办理股权转让时用一份,如有遗失自己负责,复印件无效。

问题:1、此协议是否有效。2、此协议只要求了乙方积极配合甲方做工商变更,但是甲方一直没通知乙方做变更,而是乙方主动找甲方做变更,但是甲方不配合做变更,我能否凭这个协议去起诉甲方强行工商变更?谢谢麻烦各位律师!

股权
2018-12-20 07:52:2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一)债权问题   公司有股权发生转让,同时公司对外享有债权的情况相对容易处理。   
    1.股权对内转让的情形   这种情况下,外部债务人的偿还义务没有发生变化,只是股权转让人不再享有分配的权利。此时,转让人在转让股权时,放弃了相应比例的收益权,而受让人则依法取得了这部分收益权。   
    2.股权对外转让的情形   与上述情况不同,股权对外发生转让不能一概而论。如果股权受让人是第三人,情况则与上述情况相同;而如果股权受让人同时又是外部债务人,就需要分情况讨论:   
    (1)外部债务人获得公司全部股权,即公司整体转让给了该债务人,则债权债务混同;   
    (2)外部债务人获得公司部分股权,原来的外部债权债务关系很可能就变成了现在的内部关联交易关系。
  •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
    1、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
    2、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
    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的区别:
    1、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
    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
    2、外部转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属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除依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相关文件外,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

  • 1、股权转让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异。
    (1)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
    (2)向第三人转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属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除依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相关文件外,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
    对于向第三人转股,公司法的规定相对比较明确,在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 公司成立之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正常情况下其退出的途径就是转让股权给他人,非正常情况还有两种,一是请求公司回购(如《公司法》第75条),二是请求法院强制解散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先和股东协商,看他们是否认购您的股权,如果不认购,可以向第三方转让。最好采取书面形式,保存证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