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几个月前,我买了一套房子,付清了全款,拿到了房屋,但没有办理过户,现在因拆迁被政府冻结无法过户,已经公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拆迁补偿
2018-12-20 08:51:3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房屋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房产归其遗嘱继承人法定继承人所有。因此,只有被继承人的房屋具有合法产权才能被继承。当继承发生时,如果有多个继承人,则应按遗嘱及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析产。
    如果法定继承人不只一个,而房产只过户给其中一人的话,需要其他人的书面同意,表示放弃对房产的继承。
  • 公证是国家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某种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及法律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非诉讼活动。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及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因此,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一经公证,就具有相当强的证明力,一旦产生拆迁纠纷进入诉讼程序,拆迁协议就能被直接认定为证据。  拆迁协议的公证分两种,一种是非强制公证,另一种是强制公证。
      在自愿公证的情况下,公证不是房屋拆迁合同的生效要件,公证只起着证明房屋拆迁合同真实性及合法性的效力,房屋拆迁合同是否公证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  在强制公证的情况下,公证不仅起着房屋拆迁合同证据效力的作用,而且是房屋拆迁合同的生效要件,是法律对当事人意愿的限制。
      在办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时,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办理公证,否则不能生效。主要是因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房屋拆迁中具有双重身份:一是房屋拆迁的行政管理部门;二是房屋拆迁的被拆迁人
    作为行政机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拆迁人可以行使行政管理权,双方是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作为被拆迁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房屋拆迁合同的当事人,是拆迁人给予拆迁补偿的对象,双方是平等的关系。
    为避免发生争议时,防止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权压人,保护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拆迁协议内容的公正,因此必须办理房屋拆迁协议公证,而且拆迁时还须办理证据保全。
  • 我国总的办理涉外认证手续的是中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处,不过为方便各地公民及时办理认证手续,外交部已经授权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广东、海南、云南、四川、贵州、湖南、湖北、江西、黑龙江、吉林、辽宁、山东、广西、内蒙古、重庆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可以开展领事认证业务。对上述省、区、市内涉外公证处出具的涉外公证书,如文书使用国在当地设有领馆或其领馆领区包括该省、区、市,且领馆开展认证业务,则文书应先送该省、区、市外事办公室办理认证,而后送相关国家领馆办理认证。
  • 住房如果是夫妻共有的住房,办理处置住房产权手续时候,是需要夫妻俩一起签字办理过户手续。  所以,办理授权委托书,也是有夫妻俩一起到所在地区公证处办理授权委托书公证,指定代理人代替办理住房过户手续。
      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房屋登记办法》规定:  第十三条  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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