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是奉贤区一家外企的一名工作人员(非上海户籍),我与公司2008年7月1日签定了无期限劳动合同。合同工资为3000元(基本工资2000+岗位工资1000),但从20008年12月起公司以经营不善为由,以口头通知的形式对部分员工进行了减薪,减薪期为3个月,我减薪后的工资为2200元。但是一直到现在,公司也没有恢复工资的意思,请问如果劳动仲裁,公司是否应该补这部分工资差额给我?
2、????我于2009年7月查出怀孕,由于上班路途较远,2010年1月我向公司申请休假,公司领导批准。并且事后把在医院开了病假单交给了公司,2010年4月14日我在上海某医院剖腹产下一女婴。并从15号开始休产假,但是公司从2010年6月份开始就没有再发工资给我,我一再要求公司发放我工资,但是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拖欠,而且已经发放的4、5月份的工资也是减薪后的工资,并不是全额工资。请问,产假期间,公司是否应该发放我全额工资而不是减薪后的工资?
3、????公司之前为我们交纳了综合保险,但是有很长一段时间没有帮我们续交,以至于我生育时的费用不能按规定到相关部门进行报销,请问我是否要求公司报销这部分费用?
由于我刚生完孩子,加上家住在普陀离奉贤比较远,没有太多的时间也没有太多的精力。请问可以代理这种案件吗?胜诉的把握有多大?你们是怎么收费的?望告知,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