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朋友有张欠条,写欠条时忘记写日期了,这张欠条有效吗

2018-12-20 10:45:4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首先是要买卖双方签定一份买卖合同,给一部分定金。(要在买卖合同里写明双方关于房子的相关事项,包括税费谁承担、水电煤气是否有陈欠、什么时候交房和一旦房屋买卖无法继续是谁的责任如何赔偿等等)。
    然后到房产局安程序办理房屋买卖手续(不是一天就能办完的!!)当办理到交税的时候包括契税和其他税费(这个时候会在房产交易大厅在签定一个由房产局出据买卖合同)就要走资金监管了。
    一旦资金监管上了就等着下房证了,房证下来后3个工作日内有房产局把资金监管的钱打给原房主。(在资金监管的同时这房子基本就等于是你的了,所以要在资金监管的同时把尾款就的给原房主了,资金监管不是监管全部的钱,总房款-定金-资金监管=尾款)过程比较繁琐,建议还是找个中介代办吧。
  • 我国民法中关于债务纠纷有如下规定:
    《民法通则 》第九十条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
    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 关于追讨欠条上欠款的时间限制,具体法律规定如下: 
    一、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超过2年诉讼时效的,也可以起诉,也应当受理,但若被告以超过诉讼时效抗辩,则丧失胜诉权;
      
    二、对于不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也就是没有写明还款日期的民间借贷,不受诉讼时效规定的限制,但是受最长20年保护期的限制。
  • 在民间借款和交易中,借款方或欠款方经常会向对方出具借条或者欠条。实际上,两者有很大区别。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借条代表的是借款合同关系,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给付借款。而欠条通常在债务人出具欠条前,双方已有经济往来,债  在民间借款和交易中,借款方或欠款方经常会向对方出具借条或者欠条。实际上,两者有很大区别:  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借条代表的是借款合同关系,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给付借款。而欠条通常在债务人出具欠条前,双方已有经济往来,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支付款项,但在债务人不能及时还款情况下,双方达成合意,由债务人出具欠条。欠条应当是对以往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即在欠条形成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的一种新的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欠条的形成以以往的经济往来为基础,但其本身并不能代表以往的合同关系。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如果借条或欠条注明了还款日期,债务人届时不履行清偿债务的,则债权人以此作为起算点,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故此类借据和欠条的诉讼时效起算是一致的,均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计算为两年(一般诉讼时效为两年),超过两年,债权人的债权将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丧失在诉讼中的胜诉权。  未规定具体还款期限的借条及欠条的诉讼时效不同: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欠条,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
    (1994)35号中也明确指出:“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所以,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债权人就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2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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