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15日,童小雪之父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后,经工商部门处理,马步才支付原告医疗费5000元。后原告童小雪以产品责任纠纷,向阜阳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马步才赔偿各项损失20万元。
被告马步才在答辩中提出,自己从批发商王某处购进的“聪尔壮”奶粉,系浙江省苍南县苍南大地乳业有限公司生产。进货时王某出示了合格证复印件,因此不知道该奶粉系不合格产品。
阜阳中院经对此案审理后认为,因被告销售的奶粉蛋白质含量远低于国家规定标准,致原告食用后患营养不良综合征,不仅侵害了原告的身体健康权,而且给其家人造成财产损失和精神伤害。被告依法应承担由其缺陷产品而致原告损害的民事责任。遂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及购奶粉款等计3.4万余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
同时,被告马步才因涉嫌犯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已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