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03年12月5日,安徽阜阳市颍上县盛唐村婴儿童小雪出生后,因食用从马步才经营商店处购买的“聪儿壮”牌奶粉,两个月后即出项大头、浮肿、上呼吸道感染等症状。2004年2月20日起,童小雪先后在颍上县医院、阜阳市医院、上海某大学附属儿科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重度营养不良综合症”。

2004年3月15日,童小雪之父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后,经工商部门处理,马步才支付原告医疗费5000元。后原告童小雪以产品责任纠纷,向阜阳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马步才赔偿各项损失20万元。

被告马步才在答辩中提出,自己从批发商王某处购进的“聪尔壮”奶粉,系浙江省苍南县苍南大地乳业有限公司生产。进货时王某出示了合格证复印件,因此不知道该奶粉系不合格产品。

阜阳中院经对此案审理后认为,因被告销售的奶粉蛋白质含量远低于国家规定标准,致原告食用后患营养不良综合征,不仅侵害了原告的身体健康权,而且给其家人造成财产损失和精神伤害。被告依法应承担由其缺陷产品而致原告损害的民事责任。遂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及购奶粉款等计3.4万余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

同时,被告马步才因涉嫌犯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已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2018-12-20 10:58:3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人身损害发生后,受害人或是死亡案件中亲属基于精神严重痛苦产生的赔偿,是对赔偿权利人的一种金钱抚慰,无法用具体的数据衡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精神解释》)予以确定。
    根据《精神解释》第10条,在计算人身损害精神损害抚慰金时,是由法官酌情确定的,对于交通事故案件,具体可根据如下内容进行判断:
    (一)交通致害人的事故责任程度;
    (二)致害人实施致害时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
    (四)致害人因此是否存在获利情况;
    (五)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 工伤职工住院不享有营养费,但享有住院伙食补助费。r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安徽省人社厅《关于贯彻执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皖人社发〔2014〕14号)第三条规定,工伤保险待遇并不包含营养费,但享有住院伙食补助费,歙县工伤职工在统筹地区内住院治疗工伤的,其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
  • 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中精神损害赔偿应适用如下两个方面场合:  
    1.侵害生命权对其近亲属造成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创伤的救济。  
    2.侵害健康权对其本人或其亲属所造成精神痛苦的救济。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上,由于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明确的赔偿标准、最高和最低限额,因此如何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数额,是审判实践遇到的一个十分复杂而且是需要平衡各方利益,以保障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的问题。精神损害不同于财产损害,无法适用等价赔偿的原则来衡量,既然如此,精神损害不是赔得越多越好,也不是越少越好,因此,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在坚持一定原则的基础上,依照具体的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使其赔偿数额适当合理。
  •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