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本人分两次共借给吴某10万,有借条,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借款理由为其丈夫生意经营资金周转需要。本年6月到期后,本人电话催其还款,但吴某称正在外地旅游,等回来之后再还,之后吴某又称其没钱,就是有钱也不还。

在此期间,本人了解到吴某还欠了其他多人的债务,借款的理由不尽相同:有用于资金周转、有用于银行还贷、有用于家人治病等,都是吴某出面,总计金额超过100万,有向单位借的、有向担保公司借的,更多的是向私人借的款。本年7月初本人便无法联系到吴某,吴某也不在其住处。

此间也打听到吴某与其丈夫已经对相关财产进行了处理,并在7月初已办理了离婚手续,情急之下,本人及另外几人起诉至法院,提交了保全申请,法院已受理。本月法院首次开庭,吴某及其丈夫均未出庭,法官要我们做好接受吴某无力偿还的现实。

在此,本人有几个问题急盼尊敬的律师能够给予指点:

1、吴某及其丈夫的行为(财产处置、离婚)是不是有意逃避债务?

2、吴某借钱不还的行为是否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3、现在能否以涉嫌诈骗向公安机关报案?

谢谢!!

2018-12-20 13:48:5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针对借钱不还的情况,除非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一开始就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偿还债务,或者是抱有不还钱的主观故意,并且通过虚构事实、骗取信任等搜索手段,借钱额度在5000元以上,则涉嫌构成诈骗犯罪,否则应当属于民事范畴的债务关系,应当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而不能立为刑事案件侦查办理。
  • 【1】借钱不还,一般情况下不可以报警,这是经济纠纷。【2】如果有证据可以去法院起诉债务人,要求债务人还钱。【3】证据有多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个人向多人借钱不还能不能够成诈骗罪的问题,是要看这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如果这个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这个人无论是诈骗了一人或者多人都是属于犯罪行为。
    反之,即使这个人欠了很多人的很多债务,不没有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是不属于犯罪的。

  • 1、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2、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   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欠条、还款承诺书等。   
    3、证明已偿还借款的证据   收条或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   
    4、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   提供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计付本金及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包括本金余额的计算清单、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等。   
    5、民间借贷的举证责任   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行为的举证责任进行了规定:   ①、出借人起诉时应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②、若仅仅根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起诉要求归还债款的,债务人称已经偿还了借款,则应该提供相应还钱的证据证明。   ③、若仅仅依据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起诉要求归还债款的,债务人称该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则应该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   ④、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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