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本人是电子厂的操作工,于2月25日进的公司,公司与我口头约定试用期1个月(没有签试用期书面合同),然后于4月1日正式签订书面合同,2份合同都在公司,未拿到社保局登记入档案。但因为个人原因4月13日提出离职,公司通知当月工资全部扣除。我想请问一下,公司试用期没有帮我缴纳社保,我可不可以以此理由让公司不扣除我当月的工资呢?而且公司是实行12小时早班和夜班倒班的,1个月基本上20天12小时的班,这算违法吗?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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