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三月九日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书为对方全责,在事故后三天我的车就修好了,对方的车七天后修好,在前几天对方就报了保险,可是至今他不给修车厂修理费导致他的车无法提走,我的车也无法提走,我现在也不知道该如何是好,请各位律师支招。谢谢。

2018-12-20 14:18:4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首先,机动车的修为基本都需要通过正规的专业单位来完成,因此维修单位出具的维修发票和维修清单能够证明实际的修理费用。 其次,就修车费而言,事故车辆当时的照片只是一种旁证,它只能证明车辆损坏的外表情况,因此很难对修车费起到直接的证明作用,也就不能单独对抗维修发票和维修清单等直接证据
    第三,对于受损车辆的维修单位,可以由受害人来选择决定,这也是受害人应该有的权利之一。 第四,保险公司对事故车辆的定损只是一种专业意见,不能完全以保险公司的定损意见为准来确定修车费,但这种定损作为专业意见可以作为认定修车费合理数额的参考因素之一。
    最后,修车费涉及价格合理性的问题,必要时可以通过价格鉴定来予以合核实,但需注意的是,判断修车费的价格是否合理,需要单纯从价格本身的高低来简单的判断。
  • 《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警察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按责任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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