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1、我司于2011年签订了一个消防工程合同,合同工期是180天,做到现在都还没有完工,工期延误责任方在甲方(有会议纪要等证据)。但合同中规定:“如因承包人的原因,每延期壹天,承包人向发包人赔偿伍万元,限额为合同价的10%。如延误总工期超过30天的,承包人将按照后续违约责任的有关规定承担发包人的损失;由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延误,承包人只能得到工期顺延的索赔,不得进行费用索赔。”,如果是我们原因造成的延误就要延误一天赔五千。但工期延误造成我司在人工、材料各方面成本增加很多。

2、本地方政府造价管理站颁布了一个文件对税金和公积金进行调整,比我们中标时候费率高了很多,但合同中规定:“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应考虑到国家和(或)本市颁布的法律、法规、法令、规章或条例在合同执行期间发生变更而产生的费用增加的风险,合同价款不会因此而整。”但这些是我司不可控及不可预测范围。

3、就以上两点,想请问专家,能不能起诉对方,进行索赔。有没有法律依据,这合同有没有违背合同的基本精神:“公平公正原则”

2018-12-20 14:23:1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应按照承包方和发包方签订承包工程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按照双方的过错责任大小来承担赔偿责任。发包方没有按照约定支付承包费,要求支付,协商不成,诉讼解决。
  • 签订施工合同,必须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合同条件”,明确约定合同条款。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要约定解决办法和处理原则。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内容,工程价款及开竣工日期;  
    2.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一般责任;  
    3.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要求和工期调整的处置办法;  
    4.工程质量要求、检验与验收方法;  
    5.合同价款调整与支付款方式;  
    6.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与质量标准;  
    7.设计变更;  
    8.竣工条件与结算方式;  
    9.违约责任及处置办法;  
    10.争议解决方式;  
    11.安全生产防护措施。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 借款合同为要式、实践合同。双方需要订立书面合同签字,订立时合同成立但没有生效,需要借款人交付借款方可生效。如借款人未签字,交付借款钱合同是不成立的;如果借款人交付借款,视为履行主要义务,该借款合同成立且生效。
    参考以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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