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继承法:1. 死者田某与尚健在的妻子马某共同拥有十间房屋、五十万存款和价值五十万一批字画。田某与尚健在的妻子生三子一女,长子早已病故,留下一子一女田小一、田小二,由其妻子郑某抚养。就在其他家人办理完丧事协商如何处理遗产时,小儿子因交通事故身亡,留下了妻子汪某和刚满周岁的女儿。本案中的二死者均未留下遗嘱。问:(1)田某的上述亲属中哪些人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他的遗产? 为什么?   (2)上述财产应如何分配? 为什么?(5分)KEY:(1)可作为田某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有马某、田小一、田小二、田某二儿子、田某女儿、田某小儿子之女、汪某。因为我国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田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由此便是其配偶马某和三子一女。但是,由于长子先于田某病故,依法应由其晚辈直系亲属田小一、田小二代位继承。同时,田某死后、分割遗产前,其小儿子死亡,依法应由田某小儿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汪某及其女儿继承,这种继承在法律上被称为转继承。(2)马某应分得上述财产的十分之六,因为上述财产是田某与马某的共同财产,马某首先应分得一半,然后与三子一女共同继承其余的十分之五的财产,为此,马某再得十分之一的财产。田某二儿子、田某女儿各分得十分之一的财产。田小一、田小二共同代位继承其父应得十分之一的财产,也就是说,二人各得二十分之一的财产。田某小儿子应得的十分之一的财产转由汪某及其女儿共同继承,她们各得二十分之一。我的问题是:死者田某的妻子应该也是小儿子转继承的法定第一继承人吧。为什么她不能再继承小儿子的那部分财产了呢?是已经有继承权的人就不能再继承其他财产了么?

2018-12-20 14:38:2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我国继承法规定的继承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第一顺序有人的,第二顺序不发生继承。其分配原则是:一是男女平等,二是同一顺序,平等分割。 非农业户口赔偿以平均工资收入为基数,孩子一般赔偿至18周岁,超过18周岁的不予赔偿。
  • 父母子女关系是十分重要的社会关系,其承担起了抚养教育子女、赡养老人的重责,而继父母继子女的关系的产生并不由于出生和收养,具有特殊性。继子女是指夫与前妻或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在现代社会,离婚和再婚已经不再是世俗不能忍受的事情了,如果再婚的一方有子女就会产生继父母子女关系。一般而言,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是由于出生、认领和收养等,而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则不同,是由于父或母再婚。然而根据我国法律,仅仅凭借生父母再婚这一事实,并不必然在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产生法律上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只有在继父母将继子女收养为养子女,他们之间才具有法律拟制直系血亲关系;或者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他们之间才能适用《婚姻法》上的父母子女关系。  根据我国《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继父母子女关系形成的原因和特点不同,将继父母子女关系分为三种形式:名分型、收养型、形成法律抚养关系的共同生活型。  
    1.名分型,即未形成法律抚育关系。  生父(母)与继母(父)再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可以独立生活,或虽未成年但仍由其生父母提供生活教育费用,没有受继父或继母的抚养教育,也没有对继父或继母尽赡养义务,此类继父母子女关系为纯粹的直系姻亲关系。这种形式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而言,其并没有形成养父母养子女关系,而且也不具有扶养关系,只是因为父母一方再婚而形成了名分上的父母子女关系。  
    2.收养型。  即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已正式收养该子女为其养子女,同时,该子女与共同生活的生母(父)一方,仍为直系血亲关系,而不与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一方的权利义务则随之消灭。就收养型而言,继父母子女之间已经按照《收养法》的规定,形成了养父母子女的关系,因此他们之间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应适用《收养法》的规定。
  • 法院根据《婚姻法》第二十四条明文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再婚夫妻在取得婚姻登记机关的结婚证明后,就是合法夫妻。《婚姻法》所指的夫妻当然也包括老年人再婚夫妻,老年人再婚夫妻双方当然也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关于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规定: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分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权可以由当事人声明放弃或因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剥夺而丧失: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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