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这家公司是上海的一家公司在深圳开的办事处,劳动合同是上海总部签的,我6月11号办理号所有的离职手续离职,?6月15号时发了我5月份的工资(老板随便就说我工作不认真就把所有的绩效全部扣除了),7月15号本应该发6月份的工资(6月1-6月11号)11天的工资,我查帐一直没发,我问其他以前的同时,他们都发了,昨天18号打电话给公司财务,财务说我的工资老板说放一放,在我追问的情况下,财务告诉我说老板说了。考勤要按平时的工作内容算,说我平时工作不认真,意思要扣除我的出勤天数。(我理解,如果工作表现不好,扣除绩效就是正确的,扣除出勤天数,我觉得这个实在说不过去。而且工作表现好不好,就看老板怎么说。同事都知道我很努力。)???我现在该怎么处理????我昨天打电话直接跟财务说了。如果不给,我就去深圳分公司拔了他们的电脑电源,和电话,让他们不能办公,知道钱给我为止!清律师朋友帮我指条路。这家公司的老板娘老喜欢干这种事。

2018-12-20 15:03:2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用人单位除以下两种情况外不得约定违约金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企业违规收取违约金,劳动可以到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维护合法权益。
  • 若用人单位随意克扣员工的工资,劳动者可以先行与其协商,由公司给出克扣工资的理由,如对公司给出的理由不满意或者公司不给理由的话,可以申请法律途径。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 辞职时,用人单位应一次性给劳动者结清工资。
    劳动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辞职,但无须申请。
    如果是在试用期,则三天内口头通知用人单位即可。
    法律链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没能依法按时结清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可以先行同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如果无法达成协议的,可以先行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单位仍不履行的,可以到法院起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