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哥哥于2009年4月帮他的朋友打架。结果把人打成了5级重伤。在同一天他们和伤者打了两次架。第一场他的朋友有用石头去炸伤者。
但是没人看到他炸到伤者的什么部位,第一场我哥没参与。打第二场的时候我哥用板凳往伤者头部的左边只炸了一凳。结果伤者刚好伤
伤到头部的右边。我哥于2009年8月31日去自首。到今天已有4个月的时间了。公安机关把调查的结果两次送到检察院,可是两次都被
送回公安机关,要求重新侦查。公安机关侦查羁押期限最多不是3个月的时间吗?如今我哥已进去4个月。这种情况属不属于证据不足?
应不应该对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该为取保候审?如果可以取保候审我们要怎么做?如果不行我们又应该要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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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取保候审要满足以下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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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只是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出来,至少在法院判决前不会受到羁押;如果检察院不起诉,就不会移送法院审判,如果检察院移送法院起诉,法院就会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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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
(1)自行辩护的权利;
(2)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
(3)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获得免费法律援助的权利;
(4)对司
法人员侵犯自己权利的行为提出申诉、控告的权利;
(5)对审理自己案件的司法人员要求回避的权利;
(6)对判决提出上诉、申诉的权利;
(7)不受非法拘留、逮捕和超期羁押的权利,等等。 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吗、受委托的律师可以做什么?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
代理申诉、控告。
(2)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3)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察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4)犯罪嫌疑人受到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受委托律师可以代为申诉、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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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取保候审是因为证据不足,有的是因为采取取保候审不至于发生危险,也就是说还是认定构成犯罪的,因此还是要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和取保候审的规定,正常情况下公安机关肯定是还要查的,如果送到检察院说明公安机关认定你构成犯罪了,那就是按照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限的,如果公安机关认为你没有犯罪,最长等过了一年会自动解除取保候审并会通知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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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