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老人四子女就老人的赡养问题达成了协议,由女儿赡养老人,老人将房产赠与女儿。老人写了房产赠与书。房产赠与书及四子女就老人赡养问题的协议均未经公证处公证,但请律师进行了见证。

目前,由于女儿不能继续赡养老人,老人的子女也重新就老人赡养问题及房产达成了一致意见,请问是否私下再重新签订一份新的协议即可,签订新的协议后,原协议及赠与书是否就无效了?

公证
2018-12-20 15:09:1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房产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与房产有关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房产公证虽然不是房产交易的必须环节,但经过公证处的审查,当事人可以避免很多风险,且经公证的购房合同或是协议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
      办理公证的类型
      
    1.房产继承,应当办理“继承权公证书”。
      也就是说,对于子女或家属要办理继承房产的话,必须要有公证处办理的公证书;
      
    2.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
      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和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所有权的转移登记手续;
      
    3.赠与房产,应当办理赠与人的“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共同办理“赠与合同公证书”;
      
    4.有关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涉外和港澳台的法律事务,必须办理公证证明。  房产转让协议签订后就产生了法律效力,可以毋须公证。不过公证的证明效力最强;当事人可以选择办理。
  • 房产赠与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和家庭住址;  
    2、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关系;  
    3、赠与的理由;  
    4、被赠与标的物的名称、数量和基本状况、座落地点;  
    5、赠与人对赠与行为的意思表示;  
    6、赠与人在赠与书上签名或盖章、签名日期。  房产赠与合同的手续办理:  
    (一)办理赠与公证由赠与人住所地或赠与行为发生地公证处受理。赠与不动产的,也可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  
    (二)办理赠与公证申情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赠与人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通行证复印件);  
    2、赠与书;  
    3、赠与物清单及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存单等;  
    4、赠与物为共有财产的,应提供共有人同意将财产赠与他人的书面意见;赠与物为集体所有的,应提交该集体组织成员同意赠与的书面意见;赠与物为全民所有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赠与的文件。
  • 下列人员不得作为见证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前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不能以自己名义参加民事活动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后者则是其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二者均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参与订立遗嘱这类较复杂民事活动。
    如果他们在场,其见证不具有法律效力。

    (2)继承人、受遗赠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作为见证人的原因不在于其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而在于他们与遗嘱有直接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遗嘱人自愿表达其内心意志,再者他们证明难以保持客观性何真实性。
    因此,法律明确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由于利益关系的影响,难以保证其证明的客观性、真实性,所以这些人也不能做遗嘱见证人。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
  • 老人与法定继承人不需要签订赡养协议。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履行赡养义务是法定的,是硬性规定,不需要老人与法定继承人以赡养协议形式再确定。
    如果老人立遗嘱,在确定继承人的同时,附有继承人义务的,该继承人应当履行义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
    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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