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妈在上班途中出了交通事故,她公司没有在苏州报,因为她们公司是深圳的在苏州的只是事务所,深圳那边也受理了并鉴定出了等级,但是在赔付过程中需要交通事故的民事调解书和肇事方保险公司赔付明细清单(需盖章),可是肇事方保险公司以各种理由不给。请问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2018-12-20 15:08:4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企业员工在上班途中;如果企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在停工留薪期内。
  • 未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私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不应出具调解书。  
    1、交通事故调解书内容:  
    (一)交通事故简要情况和损失情况;  
    (二)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四)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  
    (五)赔偿方式和期限;  
    (六)调解终结日期。  
    2、赔付款由当事人自行交接,当事人要求交通警察转交的,交通警察可以转交,并在调解书上附记。  
    3、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终结书应当载明未达成协议的原因。  
    4、调解书生效后,赔偿义务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调解过程中放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结调解。
  • 交通事故具体看交管部门的事故认定,划分责任,依据责任经行赔偿,如果对事故认定书不服,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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