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某公司采购人员,于某供货部门有合作关系,我责任其中包括货运安全,由于收了负责运输公司好处,对他们对他们在运输过程中偷梁换柱没有阻拦导致公司损失4000万元,现已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写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案”想问关于此类案子应该如何处理?

2018-12-20 15:31:3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第八十六条公安机关在决定取保候审时,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与其犯罪活动等相关联的特定场所;  
    (二)不得与证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同案犯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其他特定人员会见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  
    (三)不得从事与其犯罪行为等相关联的特定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公安机关应当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关系等因素,确定特定场所、特定人员和特定活动的范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应当在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后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人担保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保证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金担保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核实保证金已经交纳到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后,将有关法律文书、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和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收到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应当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执行。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核实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的身份以及相关材料,并报告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后,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
  •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固定,取保候审属于刑事诉讼期间对犯罪嫌疑人的临时强制措施 。其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止对案件的侦搜索查、起诉和审理 。对于 确有犯罪事实的仍然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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