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娘家土地和房屋被修路征用,我家有四口人,两个户口,我和父亲一个户,弟弟和母亲一个户,但补偿款都打在一个账户上,因为,我们没有实质性的对家庭财产及土地分割过(我已结婚,居住在男方家里),但,这次弟弟却要让弟媳和侄子与我们本身的四个人(按6份)同等分割这个款项,这样合理吗?父亲的那份是否该给弟弟一人所有?如果,父亲的那份财产给了弟弟,我是否可以要求弟弟对父亲进行赡养?按法律我该得到怎样的分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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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在家庭中,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换言之,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一个家庭要存在家庭共有财产,要具备两方面条件:
一是有共同的劳动行为或受赠事实;
二是家庭不仅由一对夫妻和未成年子女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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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继承按下列顺序分配:
有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的,先按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进行处理,分配后有剩余的,在
法定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
没有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的,在
法定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
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一般平均分配。
《继承法》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
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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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财产,以婚后个人财产为例,婚后财产—法律规定属于个人的财产:
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财产的,由《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具体包括:
①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②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③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④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为个人财产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且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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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
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我国的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
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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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